《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15、職工的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參保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後,按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施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為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軍隊轉業、復員人員,其軍齡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原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農工商企業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規定。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駐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的職工以2001年1月1日為線;駐五市三區用人單位、以及青島鐵路分局的職工,以2004年7月1日為線。
16、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抵繳費年限的應該怎麼辦?
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除因單位欠繳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部分,補繳費用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規定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它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負擔。因單位欠費原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期間予以補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療費補報按青勞社[2003]161號檔案規定執行;因其它原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後不補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不補報醫療費。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且辦理退休(職)手續時未按規定補繳的,退休後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後又要求辦理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允許其補繳,並從辦理完補繳費用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前的個人醫療帳戶金不予補記,補繳前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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