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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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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稅

臨近歲末年終,很多企業會選擇在春節前發放全年獎金,年終獎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何發放能合理降低個人稅負,相信這是公司和員工個人都關心的焦點問題。本報特邀市地稅局業務人員為您算好這筆賬。

從稅法上的定義來看,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這些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年底雙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公式如下:

A.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B.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面的規定是不是看花眼了,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直觀說明。譬如李先生2016年1月實際取得工資收入9000元,年終獎3萬元。如果其不採取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計稅方式,則所有同一月份收入應當合併納稅,故應納稅額=(9000+30000-3500)×30%-2755=7895元。

若採取優惠計稅方式,其當月工薪收入應納稅額=(9000-3500)×20%-555=545元;對於年終獎應納稅額的計算,首先因為其當月工薪已高於法定費用扣除標準,故將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除以12個月,即:30000÷12=2500元,按其商數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所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因此其年終獎應納稅額=30000×10%-105=2895元。李先生當月應納稅額為3440元,較前一種方式少繳了4455元的稅款,納稅人稅負大大得以減輕。

那麼如果李先生當月實際取得工資僅為3000元,年終獎5萬元,那麼他的當月工資收入因未達法定扣除標準,其應納稅額為零;年終獎的應納稅額=[30000-(3500-3000)] ×10%-105=2845元。李先生當月應納稅額為2845元。

但是稅務機關提醒,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上述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龍淵泓)

標籤:計稅 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