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10分鐘,扣了全天工資,這樣真的合法嗎?
不少上班族由於抵不過被窩的誘惑,上班遲到的現象時有發生,為約束員工準時上班,不少公司設立了嚴格的處罰制度。
那麼公司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利制定一系列的違規扣工資的制度,這些制度真的合法嗎?今天畢老師就帶大家聊聊有關遲到扣工資的'事情~
2017年的一天,陳某上班遲到10分鐘,用人單位以陳某遲到10分鐘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決定扣除陳某當日工資。
陳某不服
遂提起仲裁
隨後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系法定義務,以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為要件。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陳某遲到10分鐘造成用人單位相當於一天的損失,故用人單位無權以陳某遲到10分鐘為由剋扣全天工資,遂支援陳某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資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重要保障,也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法律對工資的規定非常嚴謹詳細。用人單位不得藉故隨意剋扣工資,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的權力,管理考勤就是重要的部分。但是管理權不能濫用,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然後還要考慮公平和合理性。
勞動者遲到並不意味著勞動者未提供勞動,且勞動者遲到10分鐘,也不一定能造成用人單位相當於一天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遲到10分鐘就剋扣全天工資顯然是違法的。
勞動者經常不能按考勤上班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無權隨意剋扣工資
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
理由有二:
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關於遲到該不該扣工資
畢老師在網上
搜尋了一下
大家對此做法的看法
?
看完後發現
大家對於遲到扣工資
已經成為了一種預設的制度!
那麼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扣工資?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對於遲到扣工資
你有什麼經歷或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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