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是怎样的呢,有什么变化呢,以下是本站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目前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仍然是按照2016年颁布的新法规执行: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明确了缴费期限对于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影响。原本市政策规定,若未累计缴费满12个月,则只能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领取生育津贴。现规定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可全额领取生育津贴;若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不满9个月的,则采取劳动者按比例领取,用人单位垫付剩余部分,后续补领的方式。在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的当下,此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大大保障了生育女职工的权益。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增加了先行支付的义务,好在后续符合条件时可以补领。另外,对于外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从今年起也将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同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延伸阅读: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合法生育可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从业妇女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
“三险”女职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缴纳“三险”改为缴纳“五险”的女职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近期,本市还发布了《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其中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领取待遇的标准又做了进一步放宽。
原办法中要求女职工需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额申领生育生活津贴,但新办法中则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也就意味着,女职工只要在生育时连续缴费满9个月,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怀孕时就已经开始正常缴费的,就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申领生育津贴。
二、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贴那么,若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尚不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条件,是否只能按原办法规定以最低标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呢?当然不是的!
“22号文”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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