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試用期

試用期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試用期1.8W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試用期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試用期解除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解僱不合格的職工的時候,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其進行考覈、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否則,就必須承擔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新法新規:《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比《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增加了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內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問題。今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時需執行新的標準,而且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合同約定工資或者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否則,就是無效條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向勞動者說明原因,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陳文,在一家國有企業做了多年車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爲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並約定,試用期內公司有權對陳文進行考覈,產品達不到三級爲不合格。4月1日,技術考覈組對陳文的工作進行了考覈,4月2號,技術考覈組得出考覈結論:陳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陳文的技術水平不夠三級。4月12日,公司做出決定:由於陳文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陳文對此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無效,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文的主張,裁決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不明白,爲何不能與在試用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義賢專家律師評析】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在這個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繼續建立勞動關係。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試用期內的最後一天,對陳文進行的考覈,考覈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後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儘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覈,但通過考覈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得出的。這說明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後。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理由,來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了。另外,勞動部(@義賢律師)在有關文件中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違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爲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2)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並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着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覈;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覈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於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 儘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覈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跟蹤考察。在考覈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覈,無法量化考覈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覈,並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決定並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纔對員工進行考覈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纔將解除決定送達。這種做法,等於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爲由辭退員工了。

試用期合同 篇2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2、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爲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着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3、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也會產生矛盾,發生勞動爭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招收錄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並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做到人盡其才,合理使用勞動力。用人單位享有依法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自主權,勞動者能進能出,可以促進勞動力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其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有利於鞏固勞動紀律。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是爲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就能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試用期內一定要籤合同嗎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爲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爲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爲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合同 篇3

試用期解除的時限

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爲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正爲正式員工。

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金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爲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做好試用期考覈管理

錄用條件必須告知: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瞭解該規定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

一般,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爲錄用條件。

試用期考覈管理

試用期考覈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公司而異。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爲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帶教人,由帶教人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最終打分或寫評語。

也有的公司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覈。還有的公司會綜合新員工的指導人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來體現,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體,形成最終的考覈成績。無論最終的'考覈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或一個複雜的綜合考覈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覈,並應保留相應文件。

解除勞動關係的送達義務

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同時,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總之,由於勞動法在勞動合同解除中對用人單位設置的嚴格責任義務,用人單位需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行爲規範。

試用期合同 篇4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試用期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爲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3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若在職期間公司所發放物品有損壞或者遺失的,按照公司購進價格進行賠付。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爲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覈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考覈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