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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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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山東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份明確了本地區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山東在去年上調了津貼標準,將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的津貼從每人每月由120元漲至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漲至140元。這也是山東省自2006年以來首次上調這一標準。

全國開展專項檢查 高溫津貼不能成“紙上權益”

六月初,人社部下發了關於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間,在全國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通知中,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規定情況被列入了檢查內容。此次檢查範圍爲各類用人單位,其中,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行業企業及鋼鐵、煤炭企業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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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的相關知識問答

1、問:2016年山東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答:根據山東省2015年8月調整的《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可以知道,山東省2016年高溫補貼發放的月份爲6、7、8、9月工4個月份。計發的高溫補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2、問:2016年山東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答: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3、問: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答: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和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都可獲得高溫補貼。

4、問:職工領取了高溫補貼,無論氣溫多高,都必須工作嗎?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5、問:若企業未履行高溫補貼發放等相關規定,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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