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蘇高溫補貼標準文件
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屬於違法行爲。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瞭解,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2016江蘇高溫補貼標準文件
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蘇將高溫津貼納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爲確定爲違法行爲。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爲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拿到高溫津貼。
2013年5月1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施行後,江蘇省“高溫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是屬於工資範疇,如果符合發放條件,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剋扣工資。
江蘇規定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自2011年起至今,江蘇一直執行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遲在當年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可投訴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爲。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撥打12333投訴諮詢電話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
入夏以來,各地氣溫越來越高。6月起,廣大勞動者有望增加一筆津貼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絲“清涼”。具體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每年夏天,監管部門、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例如:2015年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羣進行全面排查,並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瞭解高溫危害、後果及預防方法。
什麼是高溫津貼?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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