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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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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2017年北京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基本工傷賠償費用

1. 醫療費:

根據實際需要,因工傷產生的治療費用,職工有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全額支付。

2.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爲每人每天30元。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住院天數覈定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並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中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暫定爲每人每天150元,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的憑據報銷;“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暫定爲每人每天50元。赴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工傷職工,因行動不便,其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工傷職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經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述標準憑據覈定並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沒有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按照該標準全額支付。

3.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 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一、2017年北京市職工因工死亡,其工傷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爲42516元(賠償標準爲: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7086元);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623900元(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爲: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1195元X20);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2017年北京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573966元、最低爲114793元;

2、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於38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 60% x 90%=3826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三、2017年北京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531450元、最低爲106290元;

2、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於361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 60% x 85%=3614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四、2017年北京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488934元、最低爲97787元;

2、傷殘津貼: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於340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 60% x 80%=3401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五、2017年北京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446418元、最低爲89284元;

2、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於318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 60% x 75%=3189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六、2017年北京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382644元、最低爲76529元;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爲本人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於2976元/月),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兩項計算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五級共計算36個月,即255096元;

七、2017年北京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340128元、最低爲68026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六級傷殘的,爲本人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於2551元/月),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兩項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六級共計算30個月,即212580元;

八、2017年北京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276354元、最低爲5527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七級共計算24個月,即170064元;

九、2017年北京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233838元、最低爲4676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八級共計算18個月,即127548元。

十、2017年北京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191322元、最低爲38264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九級共計算12個月,即85032元。

十一、2017年北京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爲: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爲148806元、最低爲2976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十級共計算6個月,即42516元。

備註:

1、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85038元,月平均工資爲7086元爲基數計算。

2、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31195元。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即本人工資最高以21258元(7086x3)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本人工資最低以4251.6元(7086x0.6)計算。

4、本賠償數額只適用於北京市各區縣。

延伸閱讀:

工傷認定還需解“48小時之限”

工傷認定事關職工的權益和尊嚴,工傷認定的標準顯得至關重要。認定標準過鬆,可能會導致有人“騙”工傷賠償,加重企業負擔;而認定標準過緊,則缺失法規的人文關懷,影響職工的權益。

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一直以來,對於“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傷”爭議很多。據報道,王某是某電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會將兒子先送到位於家和學校之間的公交站,然後再上班。2015年,王某像往常一樣先送兒子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輛小轎車撞傷。該公司提出,他是在送孩子上學的路上被車撞的,不能算工傷;羅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裝材料製品公司的員工,她的居住地和公司分廠一牆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學後回單位上班途中,羅女士遭遇了車禍,人保局認定爲這是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不服。

江蘇的“意見”實施之後,諸如此類的問題就解決了,這也意味着職工的權益得到拓展。不過,相比於“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傷”爭議,還有一個更大的爭議,即“48小時之限”。

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時間猝死,在醫生已經宣佈其腦死亡的情況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棄,堅持搶救。在搶救超過48小時後最終無果,該女子不幸離世,但卻不能被認定爲“工傷”,理由是按照現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的確,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事關職工的權益和尊嚴,工傷認定的標準顯得至關重要。認定標準過鬆,可能會導致有人“騙”工傷賠償,加重企業負擔;而認定標準過緊,則缺失法規的人文關懷,影響職工的權益。對於“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規定,應該儘快修改,不要讓死者家屬陷入“要賠償”還是“要命”的兩難選擇。

工傷認定要着眼於保障職工的權益,要最大限度體現人文關懷。顯然,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走出了關鍵的一步,而對“48小時之限”的修改則更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