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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彙總

社保2.22W

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彙總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⑴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⑶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上述第2條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指:

⑴ 終止勞動合同的;⑵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⑶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⑷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⑸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合同內個人提出辭職的沒有失業保險,可以讓單位在失業原因欄不填內容,或者填協議解除、身體原因等也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金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4個月。

失業人員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應由本人每月在規定的時間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報手續,經覈准後到指定的銀行(儲蓄所)領取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當月不進行申報的,視爲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連續兩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視爲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合同到期未續簽合同,即爲離開單位,失業了。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失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除了自動離職(含因自動離職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兩種情形以外的中斷就業。

具體申領程序:

1、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農業銀行存摺(或農行卡)、《失業證》,提供勞動力市場的求職證明和勞動技術培訓中心的培訓證明、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張等證明材料,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失業保險待遇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係手續的,每超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農民合同制工人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農業銀行存摺(或農行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係手續的,則不予受理。

2、從辦好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下月起,本人憑身份證、《失業保險待遇證》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失業保險待遇股辦理領取簽到驗證,驗證時間定於每月3號起連續6個工作日止,每月15日後可到各農行網點查取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籤領失業保險金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3、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時,即停發失業保險金,並及時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失業保險待遇股辦理有關手續,交回《失業保險待遇證》。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再就業時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領取期限最長爲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