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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

社保3.07W

(一)用人單位

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

1.單位爲職工辦理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的當月到核發部門爲失業人員(包括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職工)辦理相關手續:爲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通知書》爲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告知書》;爲農民合同制工代辦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有關手續。領取《通知書》和《告知書》後,單位經辦人需辦理簽收手續。

辦理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在職)》;

(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4)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的非工勤人員提供職工最後一次《標準工資升級審批表》;

(5)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提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需加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專用章);

2.單位應及時把《通知書》或《告知書》交給失業人員。凡因單位的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賠償。

(二)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可選擇申領或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申領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通知書》;

(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3)社保機構指定的本市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存摺及複印件;

(4)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或《失業證》;

(5)非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6)有勞動爭議的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

2.選擇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不需辦理申領手續,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自動與下次重新就業後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農民合同制工

1.農民合同制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申領手續出原單位代辦,需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月起6O天內,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申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社保機構指定的本市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存摺及複印件;

(4)代辦人身份證;

(5)已領取《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的,同時攜帶《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2.確需個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需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月起60天內,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社保機構指定的本市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存摺及複印件;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己領取《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的,同時攜帶《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