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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圳四大社保新政的範文

社保3.02W

醫療保險

關於深圳四大社保新政的範文

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爲基本醫療保險一、二、三檔;一檔參保人總繳費比例由8.5%降爲8.2%,其中由用人單位繳交的地補醫保繳費比例由0.5%調整爲0.2%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下稱《辦法》)首次將農民工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享受地補待遇。《辦法》實施後,原來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爲基本醫療保險一、二、三檔。

“一檔參保人總繳費比例下降,用人單位繳納比例下降。”深圳市社保局解釋,一檔參保人的總繳費比例由原來8 .5%下降爲8 .2%,其中由用人單位繳交的地補醫保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 .5%調整爲0 .2%。

原醫保政策規定,醫保中斷不能累計補繳年限。《辦法》規定,爲解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參保人中斷參保問題,允許用人單位補繳不超過兩年的醫療保險,補繳後年限可合併計算,但補繳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補繳後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滿足停止繳費的條件後,其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滿15年,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或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並繳納相應醫療保險滿15年方可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養老保險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解決了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工齡問題。根據《細則》,內地非調入參保人員的工齡可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爲0 .4。據此,7萬餘名參保人的養老待遇將重新計發,就高不就低。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於2013年1月1日實行,此次《細則》對條例進行補充。根據《細則》,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按0 .4計算。

深圳於1992年8月建立個人賬戶,並按廣東省的辦法計算外省轉入人員視同繳費指數(按1991年轉出地的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市同期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早期來深人員大多來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幾個省份1991年的職工平均工資與深圳市1991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得出的平均比值爲0 .4。

深圳按0 .4計算非調入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月繳費指數,基礎養老金也不會比內地低。針對有參保人認爲0 .4計算指數太低的說法,深圳市社保局解釋,養老金主要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與繳費指數沒有關係,統籌養老金的計發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資掛鉤,雖然在當地按1計算,但對應的是當地的市平工資,深圳按0 .4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其在當地按1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持平。

工傷保險

一類行業納入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爲基礎,最高上浮150%,最低下浮50%

《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較舊政策有所修改。

按《管理辦法》,除二類、三類行業外,深圳將一類行業也納入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根據原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標準分爲風險較小、中等風險、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屬於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於二類行業、三類行業的,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覈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據統計,目前深圳屬於一類行業的單位達19萬家,參保人超過400萬人,佔工傷保險總參保人數的40%以上。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將深圳原實行工傷保險固定費率的一類行業也納入浮動費率的實施範疇,可使更多用人單位關注工傷保險,更加註重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據測算,實行新的浮動費率後,工傷保險基金仍保持收支基本平衡。

按新規定,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覈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按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爲基礎實行浮動費率,浮動範圍爲上、下各兩檔:上浮第一檔爲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爲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爲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爲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失業保險

《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規定,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有如下四種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當年度浮動範圍: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未爲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自願中斷就業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未滿12個月的。

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以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爲基礎,按下列辦法向下浮動: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於10%的,當年度費率下浮10%。此外,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業政策,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浮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爲: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浮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浮40%。

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於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後的費率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