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模板集合9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尊敬的各位老師、同學們:
大家好!我演講的題目是:一份勞動合同
當我走上這個講臺,您可能一下子就注意到了我手裏的這張紙,你也許會問: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沒背熟稿子啊?哈……這可不是我的演講稿,這是一份合同書,是我和媽媽簽訂的家務勞動合同書,今天,我想當着大家的面把它撕掉!
爲什麼要撕掉這份合同書呢?我還是先給大家念一下吧:從現在起,女兒每天幫媽媽做家務,媽媽要補助一定的勞務費:洗一次碗,補助兩元;洗一次衣服,補助兩元;拖一次地板,補助兩元,收拾一次房間,補助兩元……
聽到這裏,你也許會說:哪有這樣的女兒呀!在自己家裏乾點活,還要媽媽的錢?真好笑!
同學們,你先別笑,像我這樣的女兒,還真不止一個。看看我們的周圍吧,像我們這麼大的孩子,有哪個不是爸爸媽媽的“小心肝兒”、“小寶貝兒”?有哪個不是家裏的“小皇帝”、“小公主”?有哪個不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又有哪個會主動幫着媽媽做家務呢?有的同學上學遲到挨批了,竟怪媽媽沒有及時給他穿衣服;還有的同學,輪到他做值日時,竟然連掃把都不會拿!可是同學們,又有誰會因爲不會做家務而臉紅過呢?
記得上個星期五下午,我在校門偶然聽到了幾個家長的議論。一個阿姨說:“唉,我那孩子,就知道學習,都六年級了,油瓶兒倒了她都不會扶一下。”另一個阿姨說:“是啊,現在的孩子也不知怎麼啦,讓他乾點活就像是要他的命!”
聽着這些議論,我想我何曾不是一個讓媽媽傷心的“小懶蟲”呢!媽媽讓我洗碗,我說要寫作業;媽媽讓我擦一下桌子,我說要考試了,得抓緊時間複習;就連我自己住的房間,也亂得像豬窩似的。所以,媽媽纔想出了這個高招,跟我簽訂了這份勞動合同。現在想想,媽媽用這種物質刺激的辦法,不就是想讓我多幹點家務活兒嗎?不就是想改掉我好吃懶做的壞習慣嗎?
可金錢的誘惑並沒有觸動我懶惰的心,我還是心甘情願地當我的“小懶蟲”。真正讓我轉變觀念的,是前天下午的班會課。班會課上,老師組織我們學習社會主義榮辱觀,當講到“以辛勤勞動爲榮,以好逸惡勞爲恥”時,老師給我們講了一個故事:一個成績優秀的高三男生考上了北京的一所重點大學,可不到兩個月就退學回家了,原因竟然是不會洗衣服!當記者問他:“你在縣城上中學時,誰幫你洗衣服啊?”他毫無愧色地說:“媽媽呀!我每週讓媽媽從鄉下騎單車來一次學校,專門幫我洗衣服。”記者又問:“你家離縣城有多遠?”他想了想說:“大概有二十公里吧。”天哪!每週讓媽媽騎單車來回八十里路,竟是爲了幫自己洗衣服!
這個故事對我的觸動很大。這個大哥哥自理能力這麼差,即使他大學畢業了,又有什麼用呢?古人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連自己的衣服都不願洗的人,能幹成什麼大事呢?我一下子覺得臉上好像被誰打了一巴掌,火辣辣的。是啊,熱愛勞動本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竟然把這種美德丟掉了,即使幫媽媽乾點兒家務活,竟然還是爲了拿媽媽的勞務費。長此下去,我跟這個大哥哥還有什麼區別?我們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如果不從小養成熱愛勞動的好習慣,將來如何建設我們的國家?如何接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班呀?所以,我決定撕掉合同,當一個熱愛勞動的好孩子,大家說,我做得對不對啊?
勞動合同 篇2甲方:(用人單位) ________乙方:(員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__ 工齡: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工種)
甲方根據生產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種)。
二、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試用期限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爲_________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一) 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元 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爲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製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爲發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 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三)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 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五)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係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九)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一) 甲方的法律責任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同時,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 %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 (一) 款未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a.由甲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 項和第 (五)款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4項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 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 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小組) 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1.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或深圳戶籍的員工,男職工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續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未變更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違約責任分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形式。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若約定違約金,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違約金,應體現公平原則,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法一定要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
6.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項.第九條第 (一) 款第4項a解除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
9.未經書面授權,代簽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過錯方將依《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10.寶安、龍崗區可參照採用本合同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3單位不續簽合同通知書,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
我們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將於___年___月___日期滿。
經單位研究決定,期滿後不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爲___年___月___日。現提前30日通知。
請您接到此通知後,按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和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簽發人(甲方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年 月 日
——————————————————-
我已收到現所在單位於___年___月___日發出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
書》。
簽收人(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收時間 :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 篇4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
崗位從事 ______________工種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爲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爲試用期(見習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爲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
(二)工資標準:
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爲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見習期)滿後的工資待遇爲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示範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製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並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鑑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於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構建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具有里程碑式意義。新法的施行,將會促使公司更好地完善各種制度,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此次參加爲期5天的《勞動合同法》知識培訓,對比公司的實際工作的,感觸頗深,主要體會有。
1、構建和諧發展的企業文化,關鍵處理好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
如:工資、保險、福利、勞動時間等。工資分配着重於同工同籌,公平合理;每個人都納入保險範圍;全日制勞動者工作時間每週控制在40小時,最多不能超過44小時。
2、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
目前的規章制度可遵循性不強,操作性差。急於完善的規章制度有:《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職責及具體工作流程》、《職工休假管理制度》、《職工工資管理制度》、《公司崗位說明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保險福利制度》、《勞動定額管理制度》。爲了作好制度的修訂工作,需要作好準備的事項有:各部門的職責整合,權責利考覈標準。各班組崗位說明書編寫;工序的定額標準等。
3、完善擋案管理。
人事擋案,管理擋案,設備、工具擋案,職工名冊,會議記錄,文件收發文登記;公示記錄等。
4、保留原始記錄。
爲了規避法律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與牽涉到有可能產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收集保存好完備的證據,組成證據鏈。
5、勞務派遣。
目前航飛管理的職工被派到613所工作,那麼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單位的加班費、獎金待遇,還有各項保險。因此有必要與用工單位溝通,增加被派譴職工的收入。我們可以做勞務輸出形式。
6、加強工會的建設。
健全的工會組織,能夠在勞動合同簽定、公司大事等方面增加民主性。再結合職代會的作用,對完善程序,合法行使民主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勞動合同 篇6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因甲方自身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 因爲是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乙方並無過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共____元人民幣
第三條 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並且合同終止後____日內乙方要辦理好離職手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好離職手續,後果自負。甲方在乙方辦理好手續之後應當給乙方出示離職證明。
第四條 乙方承諾,自願放棄協議之外的其他訴求。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一、關於調崗
1.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即:變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否則屬於違法。
二、關於降薪
1.單方變更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按照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3)採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範圍內進行調整
(4)其他情況的單方變更
2. 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即: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則屬於違法。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除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爲。
四、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即:如果勞動合同是到期終止、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你自20xx年1月以後在其公司每工作滿一年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關於待崗
1.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3、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爲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4.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5、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規定:“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1)《關於做好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關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3)《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
業發給生活費。’
六、關於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關於年休假
1.《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八、關於社保繳費不足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1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6條的規定處理。即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
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據此,勞動者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張權益。
九、關於公積金繳費不足
1.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2.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關於失業證明
1.《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所稱的賠償責任,主要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都應當由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 篇8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首先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着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麼,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並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並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於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於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並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勞動合同 篇9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期滿。現因______的原因,甲方不再和乙方續訂勞動合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 因爲是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結清乙方的工資,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元。
第三條 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後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第四條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五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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