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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賃的合同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的示範文本,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市場化居住房屋租賃行爲。

上海市房屋租賃的合同

本合同條款均爲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二、本合同條款中的內容爲並列的選擇項,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要求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三、本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相互校驗有關身份證明,同時,出租人還應向承租人出具該租賃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四、居住房屋租賃,應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低於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低於4平方米的,將不予辦理登記備案。在租賃期內,乙方增加同住人的,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並書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賃中,凡境內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規定向租賃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或租賃信息記載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領取《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六、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七、根據市物價局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按人民幣50元/件的標準向登記備案機構繳納登記備案費。但境內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租賃居住房屋的,在向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僅需繳納人民幣20元/件;而辦理租賃信息記載的,則不收費。

八、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農場系統受理處或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認真瞭解各條款內容。

九、本合同的租賃關係由經紀機構代理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後一頁簽字、蓋章。

十、本合同簽訂生效後,出租人應將房屋出租的情況及時通知該房屋所在的物業管理企業,以利於物業管理企業掌握房屋使用情況,更好地提供服務。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郵編:

【本人】

【委託】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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