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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背景下合同法面臨的挑戰論文

一、電子合同的概述

電子商務背景下合同法面臨的挑戰論文

(一)電子合同的定義

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蓬勃發展,也促進了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更新。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貿易活動不同,其自身的獨特性也爲我國合同法的制定構成了挑戰。就電子商務法應當屬於何種部門法的問題,學術界的觀點也各部相同。李世石認爲應當將其納入到商法的分支中;學者田文英則認爲應當將其歸屬於經濟法的分之下。筆者認爲,從廣義的層面來說,電子商務法指的是與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法律總和;從狹義的層面來說,則指電子商務活動中每個環節的相關法律。而無論是何種分類方法,都未影響到其對我國傳統法律體系產生的衝擊,不僅包括經濟法,還包括行政法等部分發。除了實體法需要加強規範之外,程序法也需要不斷完善。

(二)電子合同引發的問題

實踐當中,電子商務活動主要經歷了三個過程:首先需要發出邀約,尋找客戶交談;其次需要訂立合同;最後支付合同價款。由此可見,從本質上來說,傳統的貿易活動與電子商務貿易相同,只是兩者運營環境、方式有所差異。

因爲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合同簽訂的方式、環境都發生的改變,也就是說我國的合同法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1.合同?立過程

關於當事人的要約以及承諾的問題,與傳統合同確認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主要通過計算機自動化辦公來處理,這樣的確認方式能否反映出雙方當事人內心真摯的意思表示,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同時因爲計算機整個操作流程很迅速,所以要想社會要約也很困難。面對這樣的情況,合同法需要加強對合同成立方式的規範。

2.合同的形式

電子貿易活動無書面合同,雙方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整個交易流程。雙方之間以計算機中儲存的電子憑證爲合同證據,而電子憑證是否與紙質憑證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也有所差異。

3.電子合同的效力

隨着網絡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對網絡交易的監管也越來越困難。電子商務活動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存在網上的`,或者邪路國家機密的行爲,這些都應當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在法律完善的層面,應當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約束和監管,能夠有效地做到防患於未然。

4.合同的簽名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通過互聯網完成交易活動,而雙方也只能根據各自披露的信息來判斷每個人的情況。因此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也存在着冒用他人名號、虛構交易、未定期付款等行爲,這些都爲電子貿易活動構成了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下,電子簽名活動應運而生,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斷健全。

二、電子商務背景下合同法的創新與完善

(一)合同書面形式的問題

早期電子商務貿易活動出現的時候,關於合同形式問題主要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就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另一種處理辦法則是將電子合同作爲書面合同的一種類型,與電子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隨後的幾年,學者開始探討研究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之間的關係,即電子合同能否滿足傳統和他那個的目的需求。而根據不同學者對傳統書面合同的研究,發現書面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功能:①文件內容的穩定性;②文件的可複製性,即可以有副本的存在;③當事人簽字肯定文件的效力;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通過對傳統紙質文件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電子合同同樣可以滿足這些功能,尤其是長久保存的功能。同時電子合同也引入了電子簽名的功能。

對比分析我國的《合同法》與聯合國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可以看出:前者對書面合同的部分規定同樣適用於電子合同,但是整體來說比較簡單;但是後者則強調了數據文檔需要具備可讀性、可以方便日後的調取。筆者認爲我國的《合同法》正是少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即擴大書面合同的範圍,同時也需要對電子合同功能做出明確要求,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二)合同的簽訂問題

在虛擬交易中,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可以通過聊天、電郵等方式表示,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爭議的話題在與鼠標點擊能否構成意思表示。筆者認爲鼠標點擊可以作爲意思表示,因爲商品首先以電子文件的方式呈現在客戶面前,而當客戶順着文檔指示做出點擊行爲時,則意味着其做出了相應的表示。我國的《合同法》中獎電子文檔歸爲書面形式的類別中,因此點擊可以視爲書面確認。而對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來看,電子貿易中多數表現爲廣告形式,並且在廣告中明確標出了庫存數量,以及對對方的資信要求等,這些可以視爲要約邀請。我國針對合同承諾的規定那個是:有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進入系統則視爲到達;無特定系統的,則首次進入收件人系統的任何時間點,視爲到達。這條規定並未對“特定系統”的定義做出明確規定,應當加以明確。

三、結束語

電子貿易的頻繁化,也促使了電子合同數量的不斷增多。作爲最新出現的合同形式,法律對電子合同的約束並不完善,使得消費雙方在合同訂立以及履行的時候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當下有必要針對電子合同的特徵,從合同形式、簽訂等多方面創新法律規定,爲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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