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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集錦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勞動合同集錦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實情簡述】

某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xx年1月1日進廠,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20xx年底,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籤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籤,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xx年2月至12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一、已經發生了,如何處理?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於用人單位,且是因爲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

(一)書面告知員工一個月之內過來補籤合同,員工不願意補籤的,以退爲進,告訴他補籤20xx年12月以後的合同,員工拒籤的,保持相關證據後,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

(二) 先和員工補籤12月以後的合同,至於員工要求的兩倍工資公司先拖着,只要員工還願意在單位上班,一般不會去仲裁;等到員工想去仲裁的時候,一般也過了1年期限。在此期間,公司必須注意收集員工已經知道沒簽勞動合同的事實證據,並且保留告知員工補籤的證據,等到員工去仲裁的時候,告訴他已經過了仲裁時效。

(三)實在不行,支付兩倍的工資或等員工提起仲裁以後再支付。

二、尚未發生的,怎麼預防?

(一)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規範合同的簽訂、續訂、保存、變更等制度;

(二)針對員工拒籤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在面試員工時應該告知員工必須與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企業不應錄用該員工;

2、注意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或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3、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籤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4、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意向書中設定拒籤合同的原因、訪談筆錄、證人證言等);

5、善意謊言,告訴員工籤合同是爲了幫員工辦理社保、暫住證等的需要。

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別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會計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內容爲: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正確、及時、完整地填制會計憑證,做到記帳、算帳、報帳手續完備,同時使用會計科目準確,反映內容真實、清楚,數字正確,帳目清楚,憑證齊全。

2、記帳時注意覈對憑證與交易所是否相符,各明細帳月末與總帳覈對,做到帳帳相符,準確及時反映資金增減、變動及往來結算、費用開支情況。

3、按照編制有關財務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4、與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工作時間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爲七個半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爲週一至週五,週六上午上半天班。甲方由於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進行加班。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資爲人民幣1500元/月,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將上個月的公司支付乙方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基本工資爲 元。

甲方隨同支付每月工資的同時,向乙方按月支付交通補助 元,飯補 元,電話補助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六、競業禁止及保密條款

第十一條 競業禁止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在兩年內(包括兩年)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甲方同類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

第十二條 保密 乙方應遵守甲方保密方面的制制度規定,對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觸到甲方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的職責,並保證不利用這些信息與甲方競爭。

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與甲方有關聯的經營實體的管理方法、生產技術、市場推廣或財務的信息和資料;甲方及與甲方有關聯的經營實體的客戶、產品、業務、服務或其他商務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已經收到所有工資及補助總額的10%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甲乙雙方與 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爲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後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後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爲: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後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餘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爲: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爲: (三) (四) (五)

四、雙方在今後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爲(計算爲)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後的勞動關係維繫期間,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後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爲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首先,證明勞動關係: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隻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覈定。

(三)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後,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

 【工傷辦理程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鑑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xx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

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 篇5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填報日期:

填 報 人:

聯 系 電 話:

辦 理 須 知

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經辦機構留存(複印加蓋公章有效);

二、用人單位需提供:(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等)及有關材料。

三、本表欄中:(1)非本市戶籍人員“戶籍所在地”僅需填至其戶籍所在城市;(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寫明(如依據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可簡化填寫爲39.2或39-2等);依據三十六條的,應當在備註中註明單位提出或個人提出。

四、用人單位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後,十五日內將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檔案轉移至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本人市民卡到戶籍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認定手續;非本市戶籍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選擇在寧領取的,在“暫住證”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選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的,需填寫《非本市戶籍人員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在市經辦機構辦理。

五、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失業人員檔案及時轉移至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

六、本表可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勞動合同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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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請在律師的指導下使用諮詢)

【頒佈日期】19951219

【實施日期】19951219

【正 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關注公衆號:netlawyer,獲得更多法律資訊。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關係。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爲期__________年】勞動合同關係,現乙方對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並永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甲方同意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按照相關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3、甲方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次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乙方不再因爲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和賠償以及其他要求。

5、乙方在簽字之日起7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宿舍騰清、線路人員賬務交接、償還電費以及財務借款等事項。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擔。

6、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話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7、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留存兩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