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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臺賬管理

第一條 爲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範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並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爲簽訂合同的聯繫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並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臺賬採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 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註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複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後,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並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爲進一步規範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 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並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爲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 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 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籤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爲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爲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籤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覈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並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爲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 借閱人不得塗改、僞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檔的密級爲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並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 合同文檔的移交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在一週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寧夏友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 篇2

【案件回放】

20xx年11月,某集團公司客運子公司爲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決定與乘務員簽定勞動合同。由於該公司的60多名乘務員全部爲臨時聘用的年輕女性,對勞動合同法不甚瞭解,認爲簽定勞動合同是公司對自己的約束,根本不願意簽定勞動合同。爲了規避用工風險,該公司擬定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書只簡單地規定了職工崗位、工資待遇以及崗位職責和注意事項。20xx年3月,集團要求全部清退“臨時工”,文件傳達後乘務員集體將客運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經仲裁委確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雖然無效,但卻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客運公司有義務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那麼,在勞動合同被認定爲無效的情形下,勞資雙方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評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屬於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無效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雙方簽訂過合同,但是因爲合同沒有合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簽訂的合同無效。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但是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合同。《勞動合同法》禁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規定用工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由此可見,無效合同與事實勞動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無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在事實勞動關係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此,在勞動合同被認定爲無效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以上案例引發出這樣一個問題,即,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否等同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是否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歸納爲五項: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二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是否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四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是連續訂立二次無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爲了解決以上問題,我們試圖在現有法律法規中尋找到答案。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確認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7條規定:“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列舉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三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從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起因可分爲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原因和雙方共同原因。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雙方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雙方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主要表現爲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應根據民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其收益應收歸國有、返還集體或個人。比如,國有單位法人代表與某個勞動者惡意簽定競業限制協議,規定該勞動者離開本單位兩年內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爲每月五萬元,或者該勞動者未出具書面委託書的情況下讓某人代替其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而企圖獲取雙倍工資等,都屬於雙方惡意串通所爲。此類情況隱蔽性強,調查取證相當困難,對國家和集體危害性很大。

(二)勞動者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利用假學歷、假獲獎證書、假工作經驗、假身體狀況、假教育背景、假失業等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履行事先告知勞動者的義務,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

(三)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仍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賠償損失。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應當對勞動者賠償: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

(四)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卹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自願委託甲方代爲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____: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生效後的前____個月爲試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止,其中生效後的前____個月爲試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後的前____個月爲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採用____: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爲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後四項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織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1項約定支付工資的或經有關部門鑑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義務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下同)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症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

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於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鬥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於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爲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瞭解本合同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蓋章)

鑑證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入職前求職者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勞動合同你瞭解多少?

籤合同的時候可要慎重,認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條款,讓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籤勞動合同。

你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不少求職者心理上把自己定位爲弱方,用人單位一出具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樣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部長劉嘉佳提醒求職者:“求職時,要把自己定位爲合同平等的一方,應該明確自己有權提出問題,更有權利‘討價還價’。”

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比如,用人單位享受到了使用勞動力的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給付薪酬和福利的義務。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如果發現合同的條款都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而義務沒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確,或是用人單位爲了留住勞動者,在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行爲約定了數額過大的違約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膽地提出來並協商修改,合同範本《籤勞動合同》。

容易誤讀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

簽訂合同時,哪些問題是容易引起糾紛、容易誤讀的呢?且看本報採訪的專家爲您解讀

問題一:勞動合同即將終止,恰遇員工生病,合同法定順延,那麼順延期間是否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不籤,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不籤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劉嘉佳: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說明。42條45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才能終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屬於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情形。所謂順延,是指勞動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內容再履行一段時間,由於是法定的順延,即相當於再順延一段時間,也是在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用承擔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問題二: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保存?

劉嘉佳:很多人都忽視了這一點,覺得離職後原來的勞動合同就沒什麼用了。其實《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問題三:建立勞動關係後,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張金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爲。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經簽訂,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雖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但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特徵就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也沒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廢除的。

勞動合同 篇5

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7、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 篇6

以下是一份最新實習勞動合同範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作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的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學校及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專業年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學生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實習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於________終止。

實習期爲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實習內容

第二條甲方應該在乙方實習期間,爲乙方指派一到兩名實習指導老師,負責指導乙方進行實習。

甲方指派________爲乙方指導老師,指導乙方在實習期間的工作。

第三條乙方在實習期間,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乙方在實習期間,應該虛心學習,發揚艱苦奮鬥、吃苦耐勞的精神,展現浙大學子風貌。

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在________崗位進行實習。

三、實習期間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進行實習,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周至少休息兩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1小時。

第五條甲方爲乙方在實習期間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在乙方實習期間,甲方享有對乙方在安全、衛生生產方面進行管理、保護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在正式實習前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七條乙方在實習期間,甲方是否支付乙方報酬,由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決定。

第八條如果甲乙雙方就支付實習期間報酬的達成一致意見的,甲方以每(小時/日/月)____元的標準支付乙方報酬,工資於(每月____日/每日)統一結算。

實習期間加班時段的報酬標準參照本條前款之規定執行。

五、實習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保證乙方在實習期間的安全與保險待遇。乙方在實習期間,享有同甲方臨時僱用員工在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同等的待遇及在發生損害時,同等的損害補償標準。

同時,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實習期間的勞動紀律

第十條乙方在實習期間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乙方的指導老師,可予與教育糾正。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本着平等、互助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在必要時浙江大學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可以介入並提供參考解決意見。

九、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還就以下事項達成約定:

1、

2、

3、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求職指導:籤勞動合同“不得結婚”約定無效

律師同志:

我於20xx年6月被某賓館招收爲服務員。在我開始工作時,某賓館要求我與其簽訂一份爲期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我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某賓館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我打工心切,對這一條約定沒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簽字了。20xx年3月,我與男朋友登記結婚。賓館負責人得知後,以我違反勞動合同爲由,做出解除與我所訂勞動合同的決定。請問:某賓館的這一做法合法嗎?

讀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某賓館的做法是錯誤的。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出於自願,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你與某賓館約定合同期內不得結婚的條款因違反《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而無效,對合同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力,某賓館也自然不能以你違反此條約定爲由,解除與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