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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彩妝造型合同

甲方:(委託方)乙方:(化妝室/婚慶公司)

標準的彩妝造型合同

新郎:聯繫人:

新娘: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委託情況

甲方爲其於 年 月 日在 酒店 廳(地址 市 區 路 號)舉行婚禮,委託乙方進行化妝服務,指定 爲婚禮化妝師,化妝師聯繫方式

服務內容總價爲人民幣 元整(大寫) (小寫)

甲方簽訂合同時需付訂金 元整。餘款 元整,於婚禮結束後支付給

□彩妝工作室或□化妝師本人。

甲方付訖訂金後,乙方需出具相關收據。

乙方在收取全額費用後應開具統一發票交於甲方。

服務備註:

服務內容:□半程化妝 □半程跟妝 □全程跟妝 □其他

免費提供項目:

□假睫毛 □髮飾 □配飾 □伴娘妝 □媽媽妝 □婆婆妝 □水晶甲 □其他

服務時間:化妝師將與婚禮當天上午 點到達

□至完成最後一個妝面 □至喜宴結束 □ AM—— PM(超時收費元/半小時)

遠郊及外省交通及食宿另需費用:

新娘檔案

彩妝、髮型要求

如當天由於生病等不可抗原因該化妝師不能履約,由該彩妝工作室提供同等以上價位的化妝師供甲方選擇。

  二、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需承擔責任(但必須出示有效證明),該方也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

  四、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1、

2、

3、

4、

5、

本正本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蓋章(簽字):

日期:日期:

標籤:彩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