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職場動態

離職後建造師證書被扣的法院判決結果

在某電力工程公司擔任建造師的盛先生,在離職後公司未返還其建造師證書。爲此,雙方鬧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返還盛先生建造師證書;盛先生要按公司規定支付培訓等費用共計2465元。

離職後建造師證書被扣的法院判決結果

離職建造師上法庭討證書

盛先生於2006年5月起在上海市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於2007年9月離職。盛先生在職期間,參加了全國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並於2006年10月獲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培訓及考試的相關費用2465元均由公司承擔。盛先生離職後,公司未將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歸還他,並於2008年1月在網上將該證書進行了註冊。2008年10月,盛先生訴至法院,稱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證書,要求公司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並返還;同時還要求公司按照所謂的“市場慣例”支付該證書的使用費15000元。

公司要求賠償提起反訴

應訴後,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費;並提起反訴,稱根據公司《關於公司出資培訓員工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司員工自取得考覈合格證書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五年,離開公司時,須按年比例償還所有培訓費用;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即免予償還。且由於盛先生複習迎考而影響了正常工作,公司在盛先生培訓複習階段無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如果盛先生要求公司停止註冊使用並返還證書,則應向公司支付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共計2465元,並賠償因培訓複習而影響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6250元。

法院判決:證書培訓費各返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勞動者的執業資格證書應屬勞動者本人所有。公司在盛先生離職後未及時返還其所有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並在網上註冊使用,顯屬不當,現盛先生要求公司返還證書並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而盛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證書使用費,但未能就此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爲盛先生參加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支付了相關費用,現盛先生自願返還,於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許;但盛先生在培訓考試期間,並未脫產學習,而是如常到公司處上班;公司稱因考試而未安排盛先生正常工作,存在損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難以採信。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返還盛先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並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盛先生支付公司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人民幣2465元。對於公司和盛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