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離職後不肯上交作廢公章
三峽傳媒網訊(三峽都市報記者 程建勇 通訊員 趙華)經理離開工作崗位後,卻未將公司原有的公章上交。儘管該公章已被宣佈作廢,但公司爲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仍要求對方將公章歸還。日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前經理張某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該公章歸還公司。
離職未上交公章
10年前,張某被派到萬州正方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方公司)工作,後張又被聘任爲該公司經理。2006年3月,因工作需要,張某不再擔任正方公司經理,並離開公司。
事後正方公司稱,張某在離職時,相關的交接工作並未完善,包括公章等物未歸還公司。隨後,正方公司登報宣佈原公章作廢。與此同時,正方公司根據公司股東會的決定,向張某發出通知要求其在3月23日前交出原公章。但張某並未按期歸還。爲此,正方公司只好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公章。
作廢公章起紛爭
在正方公司向張某發出歸還公章的`通知後,張某曾給公司來過覆函。其在覆函中稱,他不可能在沒有進行正常清算和交接前交出原作廢公章,讓別人給自己製造麻煩或給他人補造、製造相關資料等。在訴訟中,張某也提出訴訟標的物(公章)因公告作廢而失去財產物權的屬性。即自正方公司登報公告該印章作廢之日起,其對該印章的存在、使用既不承擔責任也不享有權利。
“即便是該公章被公告作廢了,但它就像一臺報廢機器一樣,其實物屬性仍歸公司所有。”正方公司的代理律師李進稱,張某離職後應該將印章交給公司處置。同時,正方公司稱他們要求對方歸還,主要是擔心此印章若管理不善,會給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以及市民帶來不便。
終審判決歸還印章
市二中院審理認爲,張某離開正方公司後,未履行印章交接手續,而帶走正方公司印章,該事實有張某給正方公司的覆函中拒絕交出印章的表示爲證,同時其他人的證言亦予以印證,因此足以認定。同時,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印章已歸還正方公司或在他人手中。
法院審理認爲,印章屬於正方公司的財產,無論其是否已作廢,仍屬於正方公司所有;若被他人使用,均可能造成正方公司的損失。故正方公司有權要求持有人交還印章,張某拒不交還印章,屬於侵佔正方公司財產的行爲。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相關常識
本人觀點:
印章的作用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渝萬律師事務所尹恆律師稱,因此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爲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事情發生,各單位謹慎保管印章是必須的。尹律師稱,單位印章具有兩個屬性,一是權利屬性,一是實物屬性。就如本案中,即便該印章已作廢,只能代表其權利屬性消失,但其實物屬性仍存在。因此,公司找前經理追回印章並無不妥。相反,就是作廢的公章處理不當,也很可能給善意的第三人造成不便。因爲並非所有的人都看到了報紙上的印章作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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