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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通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總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通用]

第一條爲加強財政部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財政部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結合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金財工程一期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列入部門預算的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部門項目)。

第三條工程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軟件開發購置費、安全建設費、系統集成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前期工作費、設計費、諮詢費、監理費、招標費、培訓費以及項目預備費等。

第四條部門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系統設備購置及安裝費、軟件開發購置及實施費、安全建設費、測試費、系統集成費、運行維護費、網絡租費、會議及培訓費、信息購置費、專家評審費、委託代理費、資料印刷及光盤刻錄費等。

第五條辦公廳負責管理部門項目經費;信息網絡中心負責管理工程項目經費。

第六條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項管理原則。部門項目經費按照《財政部機關本級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財辦發[20xx]27號)相關規定管理;工程項目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建設經費,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xx]394號)管理。

(二)專款專用原則。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預算控制原則。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開支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內容和年度經費預算執行。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預算編報

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辦公廳將信息辦審覈確定的年度項目計劃編入財政部部門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預算編制遵循的原則是:

(一)按照年度內實際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預算;

(二)不突破項目開支範圍,遵循國家和部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納入預算,年度預算只編報當年支出;

(四)優先動用結餘資金。

第八條預算批覆

年度部門預算批覆後,辦公廳將部門項目預算批覆結果以

書面形式通知信息辦祕書處和部內相關單位;將工程項目預算批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信息網絡中心。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覆的預算執行,不得突破預算規模,不得自行變更資金用途。

第九條預算調整

如有特殊事項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財政部預算調整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預備費的動用

工程項目投資超過批准投資限額的、新增項目需動用預備費的,由信息網絡中心提出申請,報信息辦審覈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三章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辦公廳、信息網絡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根據批准的建設項目和經費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及時辦理財政信息化項目經費用款計劃申報和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二條財政信息化建設資金支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開發單位或商品勞務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關規定,向辦公廳、信息網絡中心提出付款申請。

(二)工程項目的'付款申請由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審覈後,按規定辦理付款手續。部門項目的付款申請,由辦公廳負責會商信息網絡中心提出審覈意見後,按規定辦理付款手續。

第四章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部門項目財務決算,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決算的編報要求和規定的報表格式,及時編制決算報表,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財務決算分年度決算和竣工決算兩部分,由信息網絡中心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要求編報,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實施,部內有關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條在編制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信息網絡中心要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第十七條部門項目和工程項目財務決算經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審覈後,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形成的所有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辦公廳和信息網絡中心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辦公廳和信息網絡中心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和調撥手續,建立資產臺賬制度,設專人進行日常管理,負責資產的使用與維護,定期開展財產清查,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嚴格資產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辦公廳按照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財政信息化項目資金的預算控制,確保項目資金不突破預算,特殊情況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第二十一條辦公廳和監督檢查局負責財政信息化項目資金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跟蹤檢查資金使用方向,確保資金不被擠佔、挪用,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局要對財政信息化項目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

當前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⒈財政預算投資

由國家預算安排的、並列人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投資爲財政預算投資,也稱爲國家投資。

⒉自籌資金投資

自籌資金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財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於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自籌資金主要有:地方自籌資金;部門自籌資金;企業、事業單位自籌資金;集體、城鄉個人籌集資金等。自籌資金必須納入國家計劃,並控制在國家確定的自籌資金投資規模以內。地方和企業的自籌資金,應由建設銀行統一管理,其投資要同預算內投資一樣,事先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以保障自籌投資有較好的投資效益。

⒊銀行貸款投資

銀行利用信貸資金髮放基本建設貸款是建設項目投資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⒋利用外資

利用多種形式的外資,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步驟,同時也是我國建設項目投資不可缺少的重要資金來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在國外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吸收外國銀行、企業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貸;吸收國外資本直接投資包括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以及外商獨資等形式;補償貿易;對外加工裝配;國際租賃;利用外資的BOT方式等。

⒌利用有價證券市場籌措建設資金

有價證券市場,是指買賣公債、公司債券和股票等有價證券,在不增加社會資金總量和資金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融資方式,把分散的資金累積起來,從而有效地改變社會資金總量的結構。有效證券主要指債券和股票。

1)債券

債券是借款單位爲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信用憑證,它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固定利息併到期收回本金。我國發行的債券種類有:國家債券即公債、國庫券,是國家以信用的方式從社會上籌集資金的一種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債券發行後,可在證券流通市場上進行交易,債券的發行與轉讓分別通過債券發行市場和債券轉讓市場進行。債券的票面價格即指債券券面上所標明的金額;發行價格即指債券的募集價格,是債券發行時投資者對債券所付的購買金額;債券的市場價格指債券發行後在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買賣價格。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作爲已投資人股的證書和索取股息的憑證。它是可作爲買賣對象和(或)抵押品的有價證券。按股東承擔風險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優先股兩大類。股票籌資是一種有彈性的融資方式,由於股息和紅利不像利息必須按期支付,且股票無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償還資金,因而融資風險低。但對投資者來說,因股票的投資報酬可能比債券高,故投資的風險也大。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學校資金的內部管理和控制,確保資金安全,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41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清理檢查直屬高校資金往來情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的通知》(教財〔20xx〕2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我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即由學校統一領導各項資金收支工作,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對各項資金實行集中管理。

校長對學校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學校資金的安全、完整負領導責任。學校各業務分管領導對分管部門的資金使用負間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是我校的校級財務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集中管理學校各項資金。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處長對學校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學校資金的安全、完整負直接責任。學校各部門行政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本單位的“一支筆”)領導,對本部門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經辦人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學校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六條學校法人下的各二級財務機構(包括校後勤服務中心及其他非法人覈算單位)及學校全資或控股的法人單位,須參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校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職責

第七條資金業務崗位設置原則。

學校必須選派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且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的財務負責人和資金業務辦理人員。

學校資金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要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協調配合。

第八條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處長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財經制度,監督執行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2.監督年度預算的執行;

3.在授權範圍內,對資金業務進行審批;

4.在職權範圍內,授權副處長、財務主管和資金業務辦理人員辦理相關資金業務;

5.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6.認真保管個人名章或交由授權人員保管。

第九條分管資金業務的副處長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各項制度監督和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2.監督審覈、複覈、出納等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本崗位職責;

3.對資金往來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保證資金安全,在管理權限內負有直接責任;

4.認真保管簽發支票所需印鑑及個人名章或交由授權人員保管;

第十條審覈人員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覈每筆經濟業務,確保原始憑證合法、準確、完整,各項收支符合標準,業務手續齊全。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業務不予辦理,遇到特殊情況及時書面、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2.正確運用各級會計科目,熟練使用會計軟件系統編制記賬憑證,確保記賬憑證格式規範、內容完整、摘要簡明、數字準確、單面清潔。制單完畢後,審覈人員應簽章。在賬務查詢或二級單位對賬時,如發現錯誤,原審覈制單人應按規定方法及時更正;

3.嚴格控制經費預算指標,對部門預算使用異常的提出預警,對於超出預算指標的資金業務,未經批准,不予辦理;

4.認真保管個人名章。

第十一條複覈人員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根據學校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標準,按照校內各單位的資金渠道,認真複覈每張記賬憑證,確保記賬憑證準確、資金業務合法合規,複覈無誤後簽章。如發現記賬憑證有錯誤,應及時與審覈人員聯繫並更正。對複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映;

2.嚴格掌握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餘額,協助現金出納控制庫存現金限額,認真審覈每一筆銀行支付憑證,監督和檢查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3.認真保管個人名章。

第十二條出納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一)現金出納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在職責範圍內,對於審批手續齊全、在審批人權限範圍內的資金業務,嚴格按照審覈人員編制的記賬憑證所列金額收付現金,並在記賬憑證上加蓋“現金收(付)迄”印章。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現金業務,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2.現金出納不得自行填制記賬憑證,不得兼管賬簿的登記、稽覈工作和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3.嚴格按照銀行覈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控制庫存,不得以白條充抵現金,不得挪用現金;

4.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收入現金於當日送存銀行;支付現金從學校庫存或銀行提取,不得“坐支”現金。每天結賬後登記現金餘額,與賬面數額進行認真核對;

5.妥善保管資金業務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按順序排列,不得塗改、遺失,確保憑證完整無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及保險櫃鑰匙,確保現金安全;

6.認真保管學校財務專用章(現金章)及個人名章。

(二)銀行出納在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

1.在職責範圍內,嚴格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資金業務,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2.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認真辦理銀行收、付款手續,及時與銀行辦理結算業務,認真核對銀行收、付款憑證,並在記賬憑證上加蓋“銀行收(付)迄”印章;

3.根據現金出納提供的次日現金使用計劃向銀行預約;

4.按規定認真簽發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對收取的.轉賬支票進行認真核查,確保字跡清楚、數字正確、印章齊全,認真核對支票密碼,簽發支票時應登記借款人姓名。簽發大額支票前必須先覈實銀行賬戶餘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

5.認真核對銀行對賬單,查詢和清理未達賬目,按月及時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認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編號順序存放;已簽發的支票存根鬚及時入賬;作廢的支票須加蓋“作廢”印章;如發生支票丟失,須及時向銀行辦理掛失。

7.認真保管學校財務專用章(銀行章)及個人名章。

第十三條嚴禁未經授權的單位或人員辦理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資金。

第三章資金業務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學校對資金業務實行授權審批制度。

審批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第十五條學校取得的各項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六條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一)需借支資金時,經辦人應認真填寫相關單據,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相關原始票據、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等。

(二)部門主管應認真核查原始憑證和單據,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審批,簽字。

(三)對於符合學校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的資金業務,由審覈人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審覈,無誤後予以辦理。對於原始憑證、資金渠道、支出金額等存在問題的,審覈人員按照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及時向領導彙報,共同審覈,做出相應處理。

(四)單筆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按《上海海洋大學大額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籤審手續。

第十七條對外借款、擔保。學校原則上不辦理對外借款,特殊情況需經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不得對外單位(包括校辦產業)辦理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對外投資。學校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海洋大學財務制度》,各項對外投資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並由校資產經營公司運作。校資產經營公司必須加強投資項目的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和審計,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實行銀行賬戶集中管理。學校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局等部門印發《上海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滬財庫[20xx]10號)的有關規定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各類金融機構存款、銀行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業務(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續存)等資金運作活動,必須優先選擇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資金運作必須嚴格執行授權批准程序,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調查,確保資金的安全與運作方式的合法性,嚴禁辦理銀行櫃檯外業務,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資金。風險基金的使用實行報告制度。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由學校財務處、紀檢審部門組成監督檢查工作組,定期和不定期對學校資金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混崗的現象,是否定期實行人員輪崗,稽覈是否及時。

(二)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爲。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齊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檢查暫付款(包括暫借款)是否按期結賬,是否採取了有效的催報、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資金管理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按相關制度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制度由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資金安全,促進基金會穩步、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基金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資金的接受與使用

第二條本基金會爲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條本基金會根據《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五條本基金會爲確保資金安全,除購買國債外,不進行任何資金投資活動。

第六條本基金會資金主要用於:

(一)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二)資助到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家庭困難的香港、澳門、臺灣學生;

(三)獎勵對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五)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籌資費用以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章會計覈算與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第十條本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發生涉及接受外幣捐贈業務時,以實際結匯匯率摺合爲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出納分工負責制,做到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會計崗位職責:遵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內控制度。負責日常覈算管理工作和會計基礎規範化工作;負責各類銀行賬戶資金的收、付款審覈,大宗資助劃款申請書撥付信息的複覈、編制會計分錄工作;負責整理收付款原始憑證,進行計算機錄入記賬憑證工作;負責各項經費預、決算及各類報表的組織和編報工作;負責固定資產賬覈對、往來款的清理、職工保險金、稅金繳納的'工作;負責接待審計主管部門的定期審計工作;負責每月開具收據金額與收入覈對、各戶存款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工作;負責打印年綜會計賬目、整理裝訂會計賬簿,彙集、保管全部會計檔案工作。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出納崗位職責:遵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出納制度和內控制度。負責所有經費的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的管理工作;根據財務審覈簽字的收付款憑證辦理銀行和現金的出納業務工作;負責大宗資助劃款賬務信息的錄入工作;負責支票催報、收據索要工作;負責每月打印、整理、裝訂記賬憑證工作;負責年終賬簿頁碼排序打號工作;負責財務專用套打賬頁的申購、領取和管理工作;負責捐贈、往來收據金額的彙總、年檢和申購工作。

第四章資金和票據管理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銀行預留印鑑分章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出納負責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會計負責保管,出納必須按照會計對業務內容的審覈要求填寫支票和匯款單,並交會計複覈無誤後,由會計加蓋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納加蓋財務專用章後辦理支出業務。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捐贈統一收據和資金往來收據由會計保管,出納領用收據時必須在登記冊領用欄簽字,一本收據使用完畢後,要及時將存根聯交回會計,由會計校驗後雙方在登記冊相應欄簽字,由會計歸檔,並及時向財稅部門覈銷。主管財務部的領導要定期對收據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出納開具收據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一次套寫所有聯張,保證全部聯次內容一致。書寫內容必須完整、真實。填寫錯誤需作廢處理時,應保存該作廢收據的所有聯張並加註作廢記號。

第十八條出納支付現金時,經會計覈算審覈簽字後,填寫“支出憑單”,由領款人簽字領取,當面點清。每筆捐贈收入必須開具財政部監製的“中央單位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由收款人簽字,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每月由會計對當月開具的收據進行復核並與帳覈對,保證現金及時、準確入賬,做到收據收入與賬面收入數相符。

第十九條支票領用,必須同時由經辦部門和財務部門主管領導的簽字方可簽發。支票簽發,必須據實填寫日期、用途和金額,無法據實填寫金額的,必須填寫經費支出限額。壹仟元以上的對公開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條對公業務的資金撥付,財務部必須敦促經辦部門及時向收款單位索要收據,並作爲支出的憑證記賬。對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及獎學金髮放等最終收款爲個人的支付業務,憑銀行匯款憑證回單聯作爲會計支出覈算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二十一條會計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覈監督,對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內容不完整的原始憑證,要求經辦人員予以更正、補充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出納對當天所發生的付出、匯出的現金,匯單憑證等要及時登記入賬,對自己所管賬目做到日清月結。按銀行覈准的用款限額提取備用金,備用金必須放在保險櫃裏。

第二十三條會計必須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銀行對賬單與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逐筆覈對,做出存款餘額調節表,報財務部主管領導審籤,驗證銀行賬面存款數與單位賬面存款數是否相符。

第五章財務開支與報銷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資助支出按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或捐贈協議規定支出,其他重大財務支出需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祕書處經費支出實行報告和審批制。凡涉及經費支出的事項均應事先報告。對經費支出數額較大(一般爲單價超過伍佰元或總支出超過壹仟元)或超出有關財務報銷規定的,須由經辦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送辦公室核後報基金會領導審批,對零星經費支出(一般數額不超過伍佰元),經辦部門亦應事先商部門領導同意。

第二十六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報請理事長或祕書長審批:

(一)項目經費、資助款及相關活動的開支;

(二)購置大宗辦公用品、設備、傢俱或其它大項開支;

(三)理事會領導的開支費用;

(四)交通工具相關費用的開支;

(五)祕書處員工工資調整及臨時用工人員工資的確定。

第二十七條經費報銷實行“一支筆”審籤制,由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分管財務的副祕書長負責有關經費的審籤。

第二十八條經辦人在報銷時,應嚴格執行本基金會財務經費報銷管理辦法,出具有關批件或項目協議依據,認真填寫相應報銷單,所附原始憑證必須做到單位名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項目記載清楚、完整,並在所有票據背面簽字。

第六章資金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會計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4

第一條爲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和規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結合財稅體制、投資體制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行獨立覈算的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但不包括經財政邵門批准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的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控制、監督和考覈工作,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項目概算。還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施工合同、開工許可證等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爲資本金。

非經營性項目籌集建設資金仍按現行制度管理。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項目據以向投資者發給出資證明。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圖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相應轉爲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國家資本金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政府設立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其它財政性資金等。

第十條對於國家投入資本金比例較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資本金應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撥款的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髮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淨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爲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相應轉爲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衝減工程成本。

第十四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五條經營性項目在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後,財務管理不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在建項目已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的,仍按現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的,其包乾節餘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於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包乾節餘,3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爲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其單項工程辦理竣工決算後有節餘的,可按單項工程節餘的20%預提包乾節餘,待全部工程竣工辦理竣工決算時統一清算。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在辦理竣工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接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於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投資形成的結餘資金,5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爲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條應交財政的包乾節餘和竣工結餘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後三十日內上交財政。第十八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它投資支出。

第十九條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二十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爲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第二十一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包乾結餘、壞帳損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土地使用稅、匯兌損益、國外惜款手續費及承諾費、施工機構轉移費、報廢工程損失、耕地佔用稅、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投資方向調節稅、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概(預)算審查費、(貸款)項目評估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車船使用稅、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二條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工資附加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未經批准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如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開支。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報廢單項工程的損失,作爲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羣衆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覈銷處理,在項目完工(或取消)後,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非經營性項目爲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統建住宅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統建住房和爲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轉出投資的受讓單位和接受經營性項目轉入資產的單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應根據項目的資金來源,分別作增加負債和增加資本公積處理: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轉入事業單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爲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三十一條試運行期的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舍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覈(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覈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准的試運行期,並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爲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爲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三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分配。

第三十四條基建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並按財政部門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收入作爲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70%用於組織和管理建設項目方面的開支,30%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餘額轉爲企業的盈餘公積金,非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餘額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八條各級建設單位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基建收入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不得虛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擴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都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已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是正確覈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覈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第四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覆文件;經批准的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造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覆文件;有關的財務覈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佔、挪用。

第四十四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峻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分別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7、封面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投資包乾節餘、基建結餘資金等的上交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經開戶銀行簽署意見後,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後,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爲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爲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條非國有建設單位可比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