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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社會保險-養老計算代繳個人企業五險一金

1.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及養老待遇
養老保險必須累計繳夠15年,退休後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對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年齡仍在從業,經本人申請,可以繼續繳費,延緩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延緩期以年爲單位。繳費年齡最長不能超過70週歲。對於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享受一次性養老金待遇。退休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覈定標準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2. 企業職工退休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爲:(l)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職工退休時按京勞法發[95]463號文件規定,以崗位確定退休年齡);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在《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養老保險-社會保險-養老計算代繳個人企業五險一金

3. 養老金的計算
養老金的組成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參保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爲: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計算公式爲: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後,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三)1997年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爲: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爲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養老金的申請
(1)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按規定經省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2)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3)按特殊工種退休的,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 
養老待遇
待遇享受:
(1)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爲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2)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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