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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常州社保繳費基數

我市近期調整市本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簡稱當期繳費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其中,月繳費基數下限未作調整,仍按2900元執行。

2016常州社保繳費基數

此次社保繳費基數申報對象爲在市本級參加城鎮各項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較往年不同,今年將有3000餘家個體工商戶納入申報單位範疇。參保單位可以通過網辦認證用戶、網辦普通用戶和窗口受理三種渠道進行申報。

從2016年7月1日起,對未主動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110%覈定當月繳費基數。2016年7月1日後補申報繳費基數的,社保經辦機構自核定次月起調整繳費基數。對未按規定辦理繳費基數申報或申報內容不實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覈辦法》有關規定實施重點稽覈。

具體調整辦法爲:

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但人均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2900元;職工以本人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但月繳費基數上限不得高於16800元,下限不得低於2900元。

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分爲16800元、5600元、3089元、2900元四檔,靈活就業人員可在這四檔繳費基數中任選一檔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爲2900元。

【延伸閱讀】

社保基數上下限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爲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佈。

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保基數維權

對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瞞報、漏報少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行爲,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參保單位應以報盤方式申報繳費基數,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拷盤服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A級信譽單位等社會保險誠信度較好的參保單位可實行繳費基數網上申報。自由職業者於7月1日起到繳費銀行進行繳費基數申報,當年不申報,銀行不予扣款,已參加醫保的就會中斷繳費,將會影響其個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