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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付給員工的補償金如何做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

企業付給員工的補償金如何做會計處理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2001-9-10

  爲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做如下會計處理:

  ⑴首先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爲負債,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由生產產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應由在建工程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成本;應由產品和在建工程負擔以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而以往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⑵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進行計算,確認爲應付職工福利的負債,並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確認爲當期費用,企業爲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衝減企業職工福利費負債的餘額。而以往則是各類企業不盡相同,有的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並保留餘額,有的則按實列支不留餘額,此準則統一了對於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

  ⑶導入了新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方法:①辭退福利:對於企業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以及爲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的補償,在符合企業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這兩個條件時應確認爲負債並列入當期費用。②帶薪休假等新型職工薪酬:對於非累積的帶薪休假,諸如產假等,由於權利和義務不能結轉下期,故會計上不作處理;對於可累積的帶薪休假,由於權利和義務可以結轉下期,根據下一年度預期休假數超過帶薪休假數對應的工資金額確認爲負債,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以現金補償未行使的職工累積帶薪休假時,衝減已計提的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