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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辭職補償/補償標準/效益工資?

好!有些問題很想請教,請提寶貴意見,謝謝!

請問辭職補償/補償標準/效益工資?

我是一銀行員工,合同期20071210-20081130。我於20080229提交辭職信,信中寫明“請在一個月內批准我辭職”字樣,但銀行於當天就批准了我辭職。由於1、2號是休假日,我於20080303全天辦理了交接手續。後來單位要我支付經濟補償金6736元(即1月份的'收入),纔可領回勞動手冊續社保。爲了能及時續保,我已支付了其要求的金額。勞動合同中註明:“合同期未滿而乙方(本人)依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經濟損失;經濟損失不嚴重且不能明確計算的,甲乙雙方約定經濟損失額爲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月的上月收入額。”問題如下:

(1)我在辭職信中已註明可在1個月內答覆,但銀行當天就批覆了,我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要賠,是按稅前工資還是按稅後工資賠?(稅前6736元,扣除社保及個人所得稅後,稅後收入是5011元)

(3)單位在我辭職後,在3月31日計算髮放2月份的效益工資時全額扣發了我所得,理由是發放日我已辭職。

(4)截止至辭職日,我剩餘的歷年補休假合計250個小時,可否計算加班工資?還是像銀行方面說辭職以後就一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