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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的行政16、15級副縣級幹部應享受正縣級待遇

離休的行政16、15級副縣級幹部應享受正縣級待遇

對中組部(1982)13號文件的理解

作者:吳綿華

正在享受副縣級待遇的行政16、15級離休老幹部,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正縣級待遇。中組部(1982)13號文件規定:(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

文件規定:可享受處(縣)級待遇。“處(縣)級” ,這裏未分正副級,處(縣)級應含正副級。文中己明確,處(縣)級行政級別是指十八級以上,就是由十八、十七、十六、十五級的4個級別組成。在確定待遇上應依據行政級別分爲正、副級,不加區別、不分行政級別高低,一律按副縣級待遇是不合理的,是違背文件規定的,沒有區別就有政策。對未擔任過正縣級職務的'十六、十五級離休老幹部,按政策應該提高待遇,享受正縣級待遇。正確的做法應是:十八、十七級一般可享受副縣級待遇,十六、十五級一般可享受正縣級待遇。

這個文件是保證老幹部離休後能夠享受合理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規範性文件,是提高老幹部待遇的指導性文件。文件規定得很明確,文字簡練、條理清晰。可是在執行過程中現許多的不同解釋或錯誤地理解,使得那些在離休時按職務確定享受副縣級待遇的十六、十五級老幹部,未能得到提高待遇,未能享受正縣級待遇。致使那些對未擔任過正縣級職務的十六、十五級老幹部在待遇政策上遲遲得不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