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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能用趕工費發放福利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不得用“趕工費”發福利,不能虛構會議名目而預存會議費。

央企不能用趕工費發放福利

20102011年國資委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發現部分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基層子企業,在工程項目“趕工費”、績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等業務處理,以及廢舊物資處置、改制上市剝離資產與輔助經營單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隱患。爲了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國資委針對這些薄弱環節,研究制訂了《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合同金額之外取得的項目業主以“趕工費”等名義支付施工單位的各類獎勵、補貼,是施工單位工程收入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將“趕工費”統一納入施工單位工程收入覈算,不得以個人、其他單位名義單獨留存或直接用於發放職工獎勵、福利等。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開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工作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手續費收入,應當納入企業收入統一覈算,不得以往來款掛賬方式自行列支,或賬外存放、單獨處理。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要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頻次,壓縮不必要的會議開支,規範會議報銷單據、憑證管理,嚴禁虛構會議名目預存會議費或挪作他用。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加強所屬報紙雜誌、職工食堂、物業公司等各類輔助經營實體,以及內部設立的協會、學會(分會)等各類社會團體的資產財務管理,要定期開展資產盤點,不得賬外留存任何資金和資產。中央企業還要規範各類材料實物的入庫、領用、實際消耗及處置管理,落實廢舊物資鑑定、回收、保管、處置等環節的管理責任,建立大宗廢舊物資管理和處置臺賬,如實記載流轉情況。廢舊物資處置及綜合利用收入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法定賬簿覈算,不得賬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據瞭解,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國資委還組織中央企業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產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資產)一併進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微博)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

這些資金(資產)一旦出現損失將影響職工利益。爲此,國資委制訂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加強各類特殊資金(資產)的收支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資金來源必須合法、規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不得隨意擴大資金來源渠道或提高標準。代管資金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超範圍、超標準開支;要加強資金支出的審覈,支出報銷必須做到憑證完整、手續齊全。

國資委同時要求中央企業對特殊資金(資產)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產),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產)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產)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