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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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掉的帶薪假辭職時怎樣結算

我09年6月20日進入某日資企業工作。合同的簽署日期是09年6月20日。公司制度是工作滿半年有7天帶薪假。即09年12月20日起有七天帶薪假。已用掉一天帶薪假。我準備在2010年三月份提交辭職信(合同上寫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解除合同)截止四月份還有6天帶薪假未用,請問未使用的6天帶薪假公司應該怎麼結算給我?是按三倍薪水結算嗎?
補充說明:請問是不是目前國家法律離職帶薪假的`結算沒有明確的十分完善的條例約束呢?

未用掉的帶薪假辭職時怎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