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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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工資的計算

有一個員工
2月份準備離職,公司給算的`離職工資按照了21.75中的有效工作日來算,也就是說把所有春節的假期該給的工資全部扣除了,2月本來就是小月,再扣除了春假的工資數目,原本做滿2月份全月的工資到手,所剩無幾。

查閱了相關的勞動法資料,在經驗中也沒有相關的案例。想請問各位資深HR,這個是否能夠勞動仲裁?

關於離職工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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