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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善法該不該禁止菸草企業捐贈

若有一家菸草企業願意無任何目的給予捐贈,立法有必要拒絕嗎?合理的取捨或許是,既要尊重菸草企業默默做慈善的權利,也要堅決杜絕菸草企業利用慈善進行自我宣傳。

2015慈善法該不該禁止菸草企業捐贈

該不該禁止一切菸草慈善行爲,成爲正公開徵求意見的《慈善法(草案)》的爭議焦點。7日,來自國家衛計委、中國疾控中心、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以及中國控煙協會機構專家聯名呼籲,在慈善法中禁止菸草捐贈。但也有人認爲,與其在慈善捐贈上排擠菸草企業,還不如拿他們的錢來捐贈以“贖罪”。

當慈善遇到菸草,似乎帶來一種悖論:慈善爲“善”,菸草爲“惡”,“惡”名之下賺來的錢,能否用來行“善”呢?大家知道,中國的慈善事業並不景氣,公衆的慈善行爲和捐贈額度都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同時,中國的禁菸運動也不容樂觀,雖然三令五申卻依然難以兌現控煙承諾。在這種背景下,基於不同的立場,人們便會對立法應否禁止菸草慈善持有不同看法。

其實,無論是專家對控煙規劃難以落實的擔憂,還是一些人對菸草慈善捐贈“蛋糕”的看重,都是基於共同的功利性目的。而回歸到立法上考究,我們或許需要省思的.問題是:雖然菸草實行國家專賣,但菸草企業仍是合法的市場經濟主體,立法能否限制其做慈善的權利呢?菸草企業的一切慈善行爲是否都是“惡”的呢?菸草業的慈善捐贈是否都一定帶有菸草營銷的目的呢?

人們對菸草慈善的反感,根本上源自菸草的“原罪”。但如果因爲菸草企業賺的錢是“惡”的而拒絕其做慈善,那麼是否推斷慈善法需要審查所有慈善捐贈的來路是否足夠“善”呢?在專家們的邏輯中,允許菸草捐贈就等於提供給菸草企業營銷的機會。雖然很多時候的確如此,但這種推論也顯然有漏洞。試想,對一個急需救命的家庭而言,若有一家菸草企業願意無任何目的給予捐贈,立法有必要拒絕嗎?

立法過程中出現爭論很正常,最終如何平衡利益矛盾,需要結合立法目的進行理性判斷。慈善立法目的是以法治方式推動中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其解決的重點問題是慈善發展中的瓶頸,它應當反對和禁止的是菸草企業借慈善搞宣傳和營銷,而並非慈善行爲本身。所以合理的取捨或許是,既要尊重菸草企業默默做慈善的權利,也要堅決杜絕菸草企業利用慈善進行自我宣傳。這方面《慈善法(草案)》已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宣傳菸草製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等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事項。”針對此,還應進一步完善禁止表彰、宣傳、報道菸草捐贈的相關責任規定;在此基礎上,不妨爲那些即便是少數的不計回報的菸草慈善捐贈,預留一份權利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