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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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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慈善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最新版本此間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中國如何通過立法規範扶危濟困,草案“3.0”版中諸多規定引發關注。

慈善法草案最新版

個人求助是否禁止?

此前兩次審議中,有觀點認爲,草案封堵個人求助通道。對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祕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予以否認。他說,“本人、家庭成員、近親屬遇到了困難,向社會募集錢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對此並不禁止。”

草案指出,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闞珂說,捐贈人自願把財產直接捐給受益人,這種“一對一”捐贈也是一種善舉。

根據草案:捐贈人可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直接向受益人捐贈。但不少現實案例表明,“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一些問題。“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慈善活動受益人應該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草案是按照這個思路設計的。”闞珂說。

個人幫非親非故者網絡募捐屬非法

按最新草案個人通過互聯網、微博、朋友圈等形式發起募捐或屬非法。

草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

網絡上個人發起的募捐行爲是否違法,還要視其與救助人的關係而定。闞珂說,如是爲救助本人或近親屬在網絡上發佈求助信息,應屬個人求助行爲。如是爲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進行個人募捐,則屬非法募捐,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須指出的是,根據草案,媒體發起募捐或代爲發起募捐的行爲亦屬違法。

闞珂表示,媒體報道某人生病、某家庭陷入困境,屬新聞報道範疇。但媒體若發起募捐,面向公衆募集錢物轉給受益人,或藉助媒體平臺發佈受益人的賬戶,代爲發起募捐則不可。

爭論15%

草案新增條款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這個“15%”的規定引發爭論。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有關基金會“行政支出”的規定爲,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全國政協委員陳志列指出,15%的比例太高,相關違法成本卻太低。根據草案,違反相關規定,最多可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據媒體報道,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徐永光則認爲,15%的行政費用並不算高。

他介紹,根據有關制度,在非營利組織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項目成本三項。國際上,一些基金會這三項成本能達50%,單就行政成本來說,一般約20%。中國民政部門在審計年檢時,把三項成本之和算爲行政成本,因此三項累積不超過15%可能是全世界基金會中效率最高的。

“我們說不能超過15%,用到7%、8%都可以,不是必須用到15%”,闞珂表示,各地各慈善組織的具體情況都不一樣。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對媒體表示,如明確規定行政成本比例,就需對行政成本作清晰界定,但也不應對管理費採取“一刀切”。她認爲,慈善組織存在多種形態,限制行政成本會使有的慈善組織無法生存。

至於是否違法成本過低,徐永光表示,10萬元的違法成本只是違反草案中有關慈善財產管理、使用後的措施,如若真有人挪用善款,還可能違反刑法、合同法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