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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職單位不能扣留檔案

職工已經辭職,單位卻卡住人事檔案不放。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原單位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應將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放行。

去年3月,機械工業第六設計研究院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時,王某等幾名職工認爲單位擬定的勞動合同條款不能接受,向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並獲得批准。在辦理相關離院手續過程中,研究院提出向王某等人收取培訓費3萬元,如不交則不予以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王某等人認爲其要求無理,拒絕交納。研究院則以此爲理由,扣住王某等人的檔案不予轉移。

王某等人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研究院將其人事檔案放行。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研究院放行人事檔案。研究院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院審理認爲,研究院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遂於近日下達終審判決,駁回研究院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職工辭職單位不能扣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