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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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討回我試用期的薪酬嗎?

月初週二面試面試官通知我下週一上班,但未跟我提及試用三天的事情,到了週一上班當天,已按公司要求遞交了“入職表格”。之後面試官才告之我們有三天的試用期,以便雙方互相選擇,當天我們幾個新報到的同事也一致得到面試官確認:在試用三天期間,如果公司陶汰我們的,公司會支付工資,按58元/日計算,如果是我們不選擇公司而自動離開的,則公司不支付工錢。現在不幸的是,我被淘汰了,但老總卻說公司制度是試用期的`三天不付工錢的,只是面試官搞錯了,公司會追究面試官的責任,但對於被淘汰的我則只會按公司制度來執行----不付工錢。請大家爲我解答一下,我該討回我三天的工資嗎?雖然錢不多,但一個公司裏總不能面試官一個說法,老總一個說法呀!難道任何事情都得要老總親自來說嗎?

我該討回我試用期的薪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