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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 9月起用新算法

年終獎在個稅法修訂後不會“分段計稅”,但計稅方法將調整。前日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併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不僅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問題速算扣除數“惹的禍” 年終獎越多稅後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多發1元,個稅卻要多繳2萬多元東方IC供圖  N廣州日報

年終獎個稅 9月起用新算法

媒體曾報道年終獎越多稅後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多發1元,個稅卻要多繳2萬多元的情況(當時的計算還採用9級的舊標準)。比如陳女士去年獲得的年終獎爲24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爲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終獎爲25000元,比陳女士多1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只有21375元,比陳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張總的年終獎爲48萬元,算出的應納稅額爲118625元,最終稅後收入爲36.1375萬元。李總的年終獎爲48.0001萬元,應納稅額爲140625.3元,最終稅後收入爲33.9376萬元,反而比張總少了2.1999萬元。

稅務總局認爲,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羣衆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據瞭解,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爲了方便計算,就轉化爲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稅務總局解釋,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實質是一個數學問題,問題出在稅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數”。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新法年終獎有兩種新算法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爲此,稅務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一種方法爲,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爲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爲: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記者計算髮現,採用上述新方法計稅後,“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情況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公告》明確相關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案例年終獎計稅案例(爲方便對比,例中均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並假設例中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

例1.陳女士今年12月獲得的年終獎爲18000元,王女士年終獎爲19000元。

若用舊方法計算:

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17460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10%、105,應納稅額=19000×10%-105=1795元,稅後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計算:

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應納稅額=(1500×3%-0)×12=540元,稅後所得17460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10%、105,應納稅額=[(19000÷12)×10%-105]×12=640元,稅後所得18360元。

改變計算方法後,年終獎越多,扣稅越多,不過稅後所得也越多。

例2.張總年終獎爲66萬元,李總年終獎爲66.0001萬元。

若用舊方法計算:

張總:660000÷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2755,應納稅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稅後所得464755元。 總:李660001÷12=55000.08 ,對應元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5%、5505,應納稅 額=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稅後所得434505.65元。

李總年終獎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少3萬多元。

若用新方法2計算:

張總:660000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33060,應納稅額=660000×30%-33060=164940元,稅後所得495060元。李總:660001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5%、66060,應納稅額=660001×35%-66060=164940.35元 ,稅 後 所 得495060.65元。

李總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所得也略多0.65元。解讀9月執行新個稅法三大焦點這樣銜接 N據新華社電

昨日,就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爲 10%和 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 =(24100 + 3400-3500)×10%-105=2295元。問題二: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鑑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彙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說。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爲4800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爲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