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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會計與稅收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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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併購中,併購方和被併購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系列問題會影響併購市場的運行效率。因此, “對賭協議”常常被併購雙方作爲管理風險的手段運用。“對賭協議”(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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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中,“對賭協議”也已經被大家廣泛運用。實際上,我國上市公司在併購重組中運用“對賭協議”在政策層面是證監會明確允許的。在中國證監會2008年3月24日頒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3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爲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評估報告中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覈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這裏,“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對賭協議”。

但是,近段時間以來,頻繁有上市公司披露由於被收購的資產沒有達到當初“對賭協議”設定的盈利目標,收到了資產轉讓方按約定支付的補償。對於這些補償如何進行會計以及稅務的處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大難題。本文的目的旨在對我國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進行分析,給大家如何進行“對賭協議”的相關會計和稅務處理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鑑於“對賭協議”的披露作爲一個敏感事項,我們這裏就不以具體上市公司的公告作爲案例,而是把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對賭協議”的情況進行一個提煉給出案例,以此來探討這一類型“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案例情況:在一起資產收購協議中,A公司(上市公司)收購B公司(非上市公司)實質性經營資產,該部分資產佔B公司資產總額的60%.A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形式向B公司支付對價,即支付的對價全部爲A公司股權。同時,在資產收購協議中,雙方約定,如果收購的B公司資產在未來3年後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達不到1000萬人民幣,B公司需要按實際利潤額與1000萬人民幣之間的差額向A公司支付補償。假設第二年,經審計A公司收購B公司這部分資產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只有900萬元,B公司按照“對賭協議”的約定向A公司支付了100萬元人民幣的補償。

在探討B公司按照“對賭協議”向A公司支付補償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前,我們先對這個案例的法律形式進行一個明確。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收購的是B公司實質經營性資產,給與B公司的是A公司的股權。從A公司的角度來看,這個行爲屬於資產收購行爲。但是從B公司來看,由於B公司取得的收購對價全部爲A公司的股權,因此這個案例實際上也可以看成B公司用其實質性經營性資產對A公司進行投資,即可看作B公司對A公司的一份出資協議。

對於“對賭協議”的經濟實質,我們將“對賭協議”作爲一種實物期權來看待已經是大家的共識。就以我們上面這個案例來看,在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這個“對賭協議”中,約定被收購資產如果利潤不達標,B公司要向A公司支付補償,實際是B公司向A公司賣出了一份看跌期權。如果我們將雙方簽訂的“對賭協議”作爲期權來處理,實際上就將其作爲一種衍生金融工具,雙方就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了。但是,這裏有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於,如果按照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我們就需要對這種實物期權進行定價,但是這種定價目前是非常困難的。如果無法準確定價,後續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實際上就無法進行。

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我們需要變換思路,從新的視角去探討“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我們在上面已經分析過,案例中所說的情況實際上也可以看成是B公司用非貨幣資產對A公司進行投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四條中都有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不實,應當補足出資的相關規定。因此,在《公司法》的這個框架下,我們對於案例上的“對賭協議”可以從出資不實的角度進行會計和稅務的處理。

回到我們的案例上,A公司收購B公司的實質性經營資產,按照規定相關資產評估機構首先對B公司被收購資產進行價值評估。但是,相對於土地、房產、機器設備而言,對於一組經營性資產的價值評估非常困難,不同的方法往往有不同的結果。因此,即使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被收購資產究竟價值多少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假設根據評估報告,B公司被收購資產價值1億元。此時,A公司通過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通過定西增發方案給與B公司價值1億元的A公司股權。相對於B公司的被收購資產而言,A公司給與B公司的股權價值確定性更高,因爲這個價值有股票市場的公開交易價格作爲參考。正是因爲交易雙方在收購環節都無法對被收購資產的準確價值進行確定,纔有了“對賭協議”的簽訂。

從《公司法》出資不實的角度,我們可以這麼定義:即B公司用非貨幣資產對A公司出資,當時評估價值1億元,而這個一億元的價值評估是基於該項資產在未來3年每年都能實現1000萬的稅前會計利潤。如果不能實現,實際上B公司當時出資的資產的評估價不值1億元,屬於對A公司的出資不實。此時,B公司給A公司的現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應看成是一種針對出資不實的補充出資行爲。

從這個視角來看,我們對於本案例中的“對賭協議”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別分析如下:

會計處理:

A公司取得B公司支付的100萬補償應作爲B公司不足出資的補償,會計處理爲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從已經按照“對賭協議”收到補償上市公司公佈的會計信息看,上市公司基本都是按照這種會計分錄進行的賬務處理,即將收到的補償款作爲股東的資本性投入進行會計處理。

B公司支付100萬補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大家很少會涉及。B公司當初按取得A公司股權的價值確認了長期股權投資1億元,同時貸方按被收購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結轉,差額確認了轉讓損益。但是,從出資不實的角度來看,實際上B公司當初多確認了轉讓損益。因此,在B公司支付100萬補償時,會計處理爲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稅務處理:

A公司取得100萬的補償價款應認爲是收到B公司的投資,按照接受投資進行稅務處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B公司支付100萬補償價款究竟如何稅務處理,我們要結合上面的會計處理來分析一下。由於B公司資產不值1億元,如果B公司當時足額出資,會計分錄的借方爲長期股權投資:1億元。貸方爲被收購資產的賬面價值和銀行存款100萬,差額在貸方作爲資產轉讓損益確認,並在當年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當時100萬的銀行存款沒有支付,貸方少了100萬,實際就多確認了100萬的資產轉讓所得,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在B公司支付100萬的補償價款時,應認爲其以前年度多確認了應稅所得,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應給予B公司退稅或結轉以後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