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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集錦11篇

通告2.61W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1

原我公司技服部員工xx已於20xx年3月15日因個人原因從本公司正式離職,感謝他一直以來對公司的付出與努力。同時,我公司鄭重聲明,從離職之日起,對外進行的任何業務或技術服務活動均屬個人行爲,不代表我公司,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集錦11篇

該員工原有公司事宜請與聯繫。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特此公告。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2

xxx(性別),20xx年12月xx日生,(職位名稱),20xx年12月xx日(事情大概情況)後不按期返校,擅自離崗至今。

20xx年12月xx日,公司在《xxx日報》發佈《限期返崗通知書》,通知於20xx年12月xx日前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其至今仍未辦理。根據《xx公司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經研究,決定對甘作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時間從20xx年12月xx日計算),解除勞動人事關係。

  xx公司人事部

  20xx年12月xx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3

xx:

你於x年x月x日入職本公司,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事情的內容),從x年x月x日起未經請假就離開至今未回崗,公司無法瞭解你目前的狀態。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你的行爲已視同爲曠工,曠工3日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視你自x年x月x日起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4

尊敬的客戶:

本公司員工已於2年3月20日離職,我公司鄭重聲明,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皆屬於個人行爲,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與本司無關,現該員工的.工作從即日起由我司外貿部銷售經理劉燦林(Elvis)具體跟進。如其有影響我公司利益和聲譽之行爲,我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感謝客戶一如既往支持本司工作!

特此聲明!

  科技有限公司

  3月20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5

尊敬的客戶:

本公司員工胡娜已於xxx年12月1日離職,我公司鄭重聲明,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皆屬於個人行爲,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與本司無關,現該員工的工作從即日起由銷售經理竇娜欣具體跟進。如其有影響我公司利益和聲譽之行爲,我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感謝客戶一如既往支持本司工作!

特此聲明!

  設計有限公司

  12月04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6

xxx,(性別),xxxx年xx月生,(職位名稱),xxxx年xx月(事情大概情況)後不按期返校,擅自離崗至今。

xxxx年x月x日,公司在《xx日報》發佈《限期返崗通知書》,通知xxx於xxxx年x月x日前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其至今仍未辦理。根據《xx公司xx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經研究,決定對甘xx作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時間從xxxx年x月x日計算),解除勞動人事關係。

  xxxx公司人事部

  x年x月x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7

xxx:

你於x年x月x日入職本公司,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事情的內容),從x年x月x日起未經請假就離開至今未回崗,公司無法瞭解你目前的狀態。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你的.行爲已視同爲曠工,曠工3日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視你自x年x月x日起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此致

敬禮

  x部門

  x年x月x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8

尊敬的客戶:

本公司員工XX已於xxx年2月1日離職,我公司鄭重聲明,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皆屬於個人行爲,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與本司無關,現該員工的工作從即日起由銷售經理XXX具體跟進。如其有影響我公司利益和聲譽之行爲,我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感謝客戶一如既往支持本司工作!

特此聲明!

  xx公司

  年月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9

xxx:

你於20xx年12月xx日入職本公司,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事情的內容),從x年x月x日起未經請假就離開至今未回崗,公司無法瞭解你目前的`狀態。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你的行爲已視同爲曠工,曠工3日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視你自x年x月x日起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x部門

  20xx年12月xx日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10

原保安部xx,於12月10日私自離職,因離職時未按x花園管理處相關離職辦法辦理離職手續。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違反了<管理規章制度>第2.2.3條的規定。

經管理處決定其行爲屬"自動離職",即自動放棄本月九天工資,以後一切事務與本公司無關。望大家引以爲戒!

特此通告

關於自動離職的.通告11

原保安部xx,於12月10日私自離職,因離職時未按x花園管理處相關離職辦法辦理離職手續。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違反了<管理規章制度>第2。2。3條的規定。

經管理處決定其行爲屬"自動離職",即自動放棄本月九天工資,以後一切事務與本公司無關。望大家引以爲戒!

特此通告

  審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