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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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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制度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強化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維護和促進商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設備政府採購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xxx8]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採購的範圍

市財政局覈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一採購範圍。

(一)設備採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複印機、電傳機、打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水利機械設備;

5、建築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採購 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採購

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採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並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採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採購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採購工作;審覈批准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准,處理採購投訴;負責對政府採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採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採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的會計覈算與管理;確定採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採購業務,組織培訓採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委託的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採購程序

(一)政府採購程序

1、貨物採購:

(1)市直單位採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目採購,只要“貨比三家”,採購人認爲價格合理,並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採購。

(2)市直單位採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採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採購,各有關採購人必須進行採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採購。

(3)市直單位採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採購總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較大金額採購, 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下列貨物採購應當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集中採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採購中心認爲應當集中採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採購: 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3、服務採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採購人必須進行採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採購中心,市政府採購中心協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採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 10萬元以上(含 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採購。

下列服務採購應當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集中採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政府採購中心認爲應當集中採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採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的採購項目,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採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採購、工程採購或者服務採購,由採購中心或委託有資格的採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採購。在採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採購工作,以確保採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後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採購,由政府採購中心委託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採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採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採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範圍,但本市不能製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採購或者委託招標採購範圍,但在國內不能製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的招標採購項目,政府採購中心直接或委託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業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督。

1、市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覈准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採購委託合同書。委託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託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託合同書中採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並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採購中心進行審覈。如市政府採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採購中心同意後,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後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並進行其他環節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並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後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採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

管理辦公室與市監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託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 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採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採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採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爲,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採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質、快捷、主動地爲採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製作、招標發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範程序,公正地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不公正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的問題,採購中心除終止其委託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採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覈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採購專戶。

(二)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採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採購項目,採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採購啓動前存入財政專戶。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後,由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採購覈准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後,採購中心直接將其餘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採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採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省資金由採購中心按財政、採購實體自籌資金所佔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採購實體節省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採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臺帳,並按規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採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採購執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行政府採購的採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採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採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採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爲,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覈。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覈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爲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覈算。

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爲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