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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期末考試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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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期末考試複習資料

1.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謂“慎罰”,就是要求在運用刑罰時做到審慎、寬緩,也就是要求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

2.九刑:一種解釋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解釋是指墨、劓、?|、宮、大辟、流、贖、鞭、撲九中刑罰。

3.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即丈夫或夫家藉口休棄妻子的七種表現——“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口舌”、“竊盜”。所謂“三不去”,即已婚婦女不能被遺棄三種情況——“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4.五聽:是指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5種方法,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

5.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徵諸侯權位的銅鼎上,向全社會公佈,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6.城旦舂:秦漢時強制男犯築城女犯舂米的刑罰。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種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擇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爲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爲祭祀鬼神擇米做飯。

8.隸臣妾:戰國時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隸,主要來源於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之類行爲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爲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對此種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約法省刑:約法省刑是漢初的立法原則之一,是爲了緩和社會矛盾而實施的立法原則。

11.九章律:西漢初期,相國蕭何依照秦法,適應新形勢,以《法經》六篇爲基礎,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故稱《九章律》。《九章律》是漢律的核心和基礎,通常所說的漢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請:是指貴族官僚犯罪後,一般司法官員無權審理,須通過廷尉直接上奏皇帝進行請示,由皇帝根據犯罪者與皇室關係的遠近親疏、官職功勞的高低大小,決定刑罰減免與否的`制度。

13.親親得相首匿: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爲,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14.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負有糾舉犯罪責任的官吏主動糾舉犯罪,形成案件,類似於現代的公訴,漢朝稱爲“劾”。

15.錄囚:皇帝和各級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視監獄,對在押犯的情況進行審錄,以防止冤獄和淹獄,監督監獄管理的執行司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監獄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又稱慮囚。

16.春秋決獄: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爲判決案件的依據。

17.納禮入律:強調以禮指導立法,以禮充實立法,使儒家的“禮治”思想和原則在法律中得以體現。

18.律令分修:

19.八議:所謂“八議”制度,是對封建官僚、貴族、地主等特權人物在犯罪後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種法律制度。“八議”對象包括: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20.官當:“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管制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種特權制度,也叫“以官當徒”。

21準五服以制罪.:是指親屬間的犯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疏關係來定罪量刑。所謂“五服”,是根據血緣的親疏規定死者的親屬爲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藉以表示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與尊卑。

22.留養:亦稱“存留養親”,指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犯死罪非十惡者,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人犯留下以照顧老人,待老人去世後再實際執行。

23.重罪十條:是指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名稱。內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24.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由長孫無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爲藍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十二篇。它是迄今爲止完整保存下來的一部最早、最完備、影響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5.名例律:唐律第一篇是《名例律》,共五十七條,其中規定了五刑、十惡以及八議等定罪量刑的各項原則,是唐律本質和精神的集中體現。

26.同居相容隱:唐律在繼承“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同時,將相容隱的範圍擴展到四代以內的親屬、部曲和奴婢。這樣,即使是無服的“同財共居”之人,也允許相隱。

27.私罪、公罪:所謂“私罪”,就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濟私而犯的罪。所謂“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且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8.三司推事(三司會審):遇有特別重大的案件和疑難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個機構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或“三司會審”,較次要的,或外地發生的案件,則由上述三機關的副職或下屬去審理,稱“小三司”。

29.編敕:就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分門別類地加以整理,刪去重複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冊,上升爲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30.條法事類:所謂“條法事類”,是指以事爲類,統編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綜合法典。

31.編管:編管是將犯罪之人編入外州戶籍,使其接受監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

32.安置:安置是將犯罪者貶謫到遠惡之地居住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

33.典賣:典賣指典當與買賣。宋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度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34.立繼、命繼:立繼即“保全家業,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爲亡夫立嗣的情形。命繼就是對於夫妻俱亡的戶絕之家由被繼承人之近親尊長立嗣,以“不斷香火”的情形。

35.務限法(婚田入務):宋時期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是規定在農忙季節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務就是指農務,即農業生產勞動。具體期限是:農曆每年的二月七年級開始,叫“入務”,即進入了農忙季節,到九月三十日結束。

36.鞫讞分司:即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的專職官員分別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37.翻異別勘:就是當犯人不服判決臨刑稱冤,或家屬代爲申冤時,改由另一個司法機關重審,或由監司另派官員複審的制度。

38.大誥: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發佈《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

39.九卿圓審:又稱九卿會審或圓審,是明朝重要的複審制度,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過二審後仍不服判決者,由三法司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組成會審機構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奏請皇帝審覈批准。

40.朝審:朝審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在秋後處決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複審死罪囚犯。這實際上是一種會審複覈制度,表示對人生命的重視。

41.熱審:熱審也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滿後十日,會同督察院、錦衣衛和大理寺審理京城在押的沒有審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42.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