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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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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轉讓債權,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出借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從而使第三人取代出借人地位,債權主體發生變更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在全部債權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成爲新的債權人;在部分債權轉讓中,第三人與原出借人同享債權。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

出借人轉讓債權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要採取書面形式。

不管是在原借貸合同中直接轉移還是訂立新的轉讓協議,均應採取書面形式,原出借人(債權人)、借出人(債務人)、第三人在協議上簽字蓋章。

(2)債權轉讓不得改變債的內容。

出借人轉移債權的目的.是變更債權主體,讓第三人與借款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對債的內容,第三人只需認可或不予認可,不能隨意改變。出借人如變更內容,必須徵得借款人同意,因爲變更的結果將導致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影響到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3)出借人轉移債權必須與第三人達成一致意見。

出借人轉讓的債權,第三人是否同意,是部分接受還是全部接受,出借人都需與第三人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另外,第三人也有一個對出借人轉讓的債權的效力、合法性調查、瞭解的問題,只有轉讓人與受讓人就轉讓債權達成一致意見,才能避免第三人在實現債權時發生糾紛。

(4)出借人轉讓債權要通知債務人。

除法律規定禁止轉讓情形外,出借人轉讓債權無需經作爲債務人的借款人同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同時,該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從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除合同性質爲僱傭合同、委託合同等以特定主體身份的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和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外,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時,通知到債務人即可。

(5)轉讓債權不得牟取非法利益或有其他違法活動。不得借轉讓之機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律追究,同時不得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