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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領隱婚遭解聘,單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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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隱婚”入職因懷孕被公司發現遭解聘一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敗訴。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女士是已婚還是未婚並不會影響其工作,這也不是用人單位正常營運的合理需求,單位以隱婚爲由辭退張女士缺乏法律依據。

女白領隱婚遭解聘,單位敗訴

解聘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女士的婚姻狀況並非其從事商務拓展崗位的基本職業資格,亦非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實質性要件。是已婚還是未婚不會導致張女士不勝任這份工作,也不會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響。也就是說,張女士的婚姻狀況不屬於與雙方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二者不具有實際關聯性。此外,張女士的真實婚姻狀況並非用人單位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張女士是已婚還是未婚並不會妨礙公司的正常經營,致其蒙受經濟損失,或損害其他員工的合法利益。

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已明確表示,在招聘時,單位對應聘者的婚姻狀況並無特殊要求。因此法院認爲,張女士隱瞞真實婚姻狀況的行爲並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不屬於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張女士隱瞞已婚事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法院判決張女士所在公司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張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給付張女士工資損失。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

用人單位在仲裁期間曾經說過,如果張女士如實陳述其婚姻狀況,有可能不被錄用。對此法院表示,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在錄用和使用人員過程中,不應對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實行差別對待。

求職者的婚姻狀況並非其工作的實質性要件,亦非公司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更非其應聘所需的基本職業資格時,用人單位如果在招聘和用人過程中對此進行了限定,則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構成就業歧視。

此外,法院判決也特別指出,張女士隱瞞婚姻的行爲本身也是一種不誠實的行爲。對此法院也給予了批評。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張女士入職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崗位爲商務拓展專員。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爲3個月。在入職前填寫的《應聘人員求職登記表》和入職當天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中,張女士均填寫的是“未婚”。

過了試用期,轉正一個半月後的張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這次意外懷孕,令張女士“已婚”的事實被單位發現。基於張女士入職時沒有如實告知公司婚姻狀況,北京銘萬智達公司於2010年12月將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