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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防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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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準

江蘇省消防安全法

2008-12-04發佈 2009-03-01實施

江蘇省建設廳 審定 發佈

前 言

本標準根據江蘇省建設廳蘇建科(2007)184號《關於“印發江蘇省2007年度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標準設計圖集編制、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防火部會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編制。

爲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準》。

本標準編制組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我省建設施工現場的特點,結合工程案例,總結防火、滅火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同時,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關地區的先進經驗,最後經主管部門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八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總平面佈局,施工臨時建築,消防設施等。

本標準由江蘇省建設廳歸口管理,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鑑於本標準是一項綜合性的技術標準,政策性強、技術性高、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見和建議,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江蘇省建設廳(南京市虎踞北路12號南樓三樓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站,郵編210013),供修編時參考。

1 總 則

1.0.1 爲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合理、防範有效。

1.0.3 本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建築外立面、內部裝飾裝修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2.1.2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面的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1.3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責任和措施。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職責(崗位)和重點保護部位,與責任(所屬)部門、班組及特殊工種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2.1.4 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2.2 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2.2.1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譽進行審查。

2.2.2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從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撥付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2.2.3 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據各單位職責落實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

2.2.4 設計單位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2.2.5 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2.6 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必須將消防安全管理作爲一項基本工作內容,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 定期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現場,應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

4 加強對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特殊工種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5 定期檢查和更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組織

2.3.1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成立建設工程消防領導小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組織領導。

2.3.2 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爲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工程和規模較大的施工現場應成立義務消防隊。

2.3.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和保衛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現場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種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2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用品等部位,設立明顯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3.1.3 施工單位應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積極利用進場前、節假日等重點環節和重要時段,對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3.1.4 電焊、氣焊、電工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

3.2.1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動會議制度包括:會議召集、參加人員、會議頻次、會議事項、會議記錄等內容。

2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包括:檢查部門、檢查人員、檢查頻次、檢查部位、檢查內容和辦法、火災隱患內容、整改責任和防範措施、情況記錄等內容。

3 用火用電制度包括:動火審批、電器線路敷設等內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培訓頻次、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和新員工)和考覈辦法、情況記錄等內容。

5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責任部門、責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

6 員工宿舍、食堂、木工間、機修間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生活生產用火用電、物品存放等要求。

7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等內容。

8 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預案制定、責任部門、組織員工演練頻次、範圍、演練程序、注意事項、演練情況記錄、演練總結與評價等內容。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包括考評內容、目標、獎懲辦法等內容。

3.2.2 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1 變、配電操作規程。

2 電氣線路安裝操作規程。

3 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4 電焊、氣焊操作規程。

5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規程。

6 電梯操作規程。

7 其它有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 總平面佈局

4.1 建立功能分區

4.1.1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固定動火作業、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廢品集中站、臨時辦公區和生活區等區域。

4.1.2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使用後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在建工程內嚴禁設置甲、乙類可燃物品倉庫。

4.1.3 在建工程內不應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4.2 消防車道

4.2.1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1 佔地面積大於10000m2的大型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在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階段應設置臨時環形消防車道或至少在一側長邊設置可供消防車撲救、作業的空地。

2 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高度均不應小於4.00m。供消防車停留的場地,其坡度不宜大於3%。

3 消防車道、撲救作業場地應能滿足大型消防車的作業要求。

4.2.2 施工現場應根據相應消防安全標準和施工作業面高度,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升降機滿足消防使用需要。

5 施工臨時建築

5.0.1 施工臨時建築的搭建或改建,應按照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進行功能分區設置。 5.0.2 宿舍、可燃材料倉庫、食堂、辦公用房等施工臨時建築其建築物耐火等級宜採用一、二級,但不得低於三級。用於堆放不燃材料,且無任何電氣設施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可不限。

5.0.3 臨時建築其建築物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施工現場臨時建築最多允許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

注1、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當多層臨時建築用房內設置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

3、員工宿舍等施工臨時建築用房採用彩鋼板等建築材料時,其內部填充材料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不應採用聚苯乙烯或聚氨脂泡沫夾芯材料;

4、甲、乙類生產及儲存用房其防火分區內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50?。

5.0.4 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於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20?,疏散門的淨寬不小於0.9米。 2 房間位於走道盡端,且有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於等於15m,其疏散門淨寬不小於1.4m。

5.0.5 施工臨時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耐火等級爲一、二級的員工宿舍,其人均面積指標不應小於2平方米/人。 2 建築物耐火等級爲三級的員工宿舍,其人均面積指標不應小於3平方米/人。

3 臨時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表5.0.5的規定:

表5.0.5 施工現場臨時建築防火間距

注:1、兩座建築物較高一面外牆爲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層面

15m範圍內的外牆爲防火牆,且不開設門窗洞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牆爲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3、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施工臨時建築,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的總和小於等於2500?時,可成組佈置,但組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的建築物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規定。建築物耐火等級爲三級的單層施工臨時建築,當建築物佔地面積總和小於1200?時,可成組佈置。

4、爲施工作業設置的臨時危險物品倉庫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按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6 消防設施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臨時室內消防給水、應急照明及建築滅火器。

6.1.2 施工現場同時設置室外消防用水、臨時室內消防給水時,臨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用水量。一次滅火用水量應爲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6.2 室外消防給水

6.2.1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臨時消防水池供給,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6.2.2 建築物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體積小於等於3000m3 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 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的施工現場,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超過上述範圍的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外消防給水。

6.2.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6.2.3的規定:

表 6.2.3 施工現場的室外消防給水用水量

6.2.4 室外臨時消防用水可利用市政消火栓。距離保護對象150m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內。

6.2.5 利用天然水源作爲臨時消防給水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並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6.2.6 當無市政給水管網而利用天然水源時,宜設置臨時消防水池。臨時消防水池應靠近消防車道,並應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水泵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築(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冬季臨時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保護設施。

6.2.7 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外消防水源佈置圖,並標註施工現場邊界1km範圍內周邊可利用消火栓或其它可以利用的消防水源的位置和形式。

6.3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

6.3.1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水源、供水乾管、接口、臨時水泵接合器等組成。

6.3.2 建築高度大於24m或每層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建築工程,或建築高度大於24m

,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裝飾裝修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

6.3.3 施工現場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建築室內消防設計相結合,充分利用建築室內消防給水系統。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管道直徑不應小於100mm,栓口直徑應爲65mm。

6.3.4 施工現場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6.3.4的規定:

6.3.5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按照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配置相應數量的臨時水泵接合器。臨時水泵結合器應設置在便於消防撲救和操作使用的場地附近。

6.3.6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必須與工程同步施工,與樓層施工進度差距不得超過3層。

6.3.7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乾管的佈置,可結合建築工程實際使用情況,用作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的立管。當每層建築面積大於5000?時,應設置兩條以上臨時給水乾管。

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消火栓接口每層不應少於2個,每層建築面積1000?以下的建設工程可設一個,每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每超過2000?應增加一隻消火栓接口。消火栓接口應在每個樓層均勻佈置。

6.3.8 高層建築屋頂的消防水箱應和土建同步施工完畢,並在裝修施工之前投入使用。

6.4 供電及應急照明

6.4.1 電氣線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臨時建築生活區、辦公區(食堂除外)不得設置大功率電熱器具。

2 爲施工作業區設置的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不得設置電氣線路或其它電氣設備。

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消防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 施工臨時用電電氣線路設置、功率配置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6.4.2 建築裝修施工階段,樓梯間應設置應急照明設施。應急照明設施可與工作電源合用。

6.4.3 建築高度超過50m時,施工現場的電梯應滿足消防使用要求,且宜佈置在該地區側風向或上風方向。

6.5 滅火器

6.5.1 施工現場辦公室、倉庫、員工宿舍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要求配置相應的建築滅火器。

6.5.2 施工現場應按照施工進度逐層配置建築滅火器。滅火器的選擇、配置、設置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在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階段應按1.5倍數量增配。

施工作業區動火作業點,應配置推車式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2.0倍數量進行增配。

6.5.3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滅火器平面佈置圖,對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進行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