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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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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國慶黃金週過去,雖然有很多人選擇休息或者出遊,但總有一些員工要堅守崗位,不能放假。於是,大家自然要問了,節日加班可拿到多少加班費?這個費用怎麼算?如果加班費“縮水”或者沒着落,那麼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1加班費如何計算

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分開計算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中秋、國慶放假安排,國慶假期分爲兩類: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共3天;另一類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4天。

工作人員小張介紹說,用人單位在10月1日、2日、3日這幾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小張特別提醒,這個300%的加班工資是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額外支付的,而且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律規定是不能用補休衝抵加班費,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10月4日、5日、6日、7日,這4天屬於休息日,若這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具體該怎麼算?

據小張介紹,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國慶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爲: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以南寧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820元/月爲例: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資=820÷21.75×200%=75.4元。

若國慶7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節假日3天,休息日4天,這7天假期的加班工資=113.1元×3+75.4元×4=640.9元。

也就是說,若放假這幾天你全部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費超過你半個月的基本工資了。

加班證據應保留作維權之用

在現實工作中,很多人煩惱“加班費”不能拿到手,而每年節假日後勞動部門也會收到相關舉報。

對此,小張提醒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證據。該類證據包括考勤表、打卡記錄、加班申請表,甚至加班過程中的打的發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讓同事或部門主管證明,作爲證人證言。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對於工資基數、支付標準存在爭議,則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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