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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審理前準備重要性

考試3.01W

審理前的準備,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以後到開始審理之前,由案件承辦人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它是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前的一個法定階段和必須步驟。在這個階段,所有法定的具體準備工作都是圍繞如何保證開庭審理進行而開展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了,能夠使審判人員對案件基本情況有所瞭解,掌握必要的資料,及時解決開庭前發生的各種問題,同時有利於雙方當事人明確爭執的焦點,爲開始審理作好準備。我國審理前的準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司法考試審理前準備重要性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

(2)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3)告知合議庭的人員組成。

(4)認真審覈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追加當事人。

(6)交換證據。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審前程序的運行情況,並不十分令人滿意,主要表現爲:

1比較突出的是有關答辯狀的問題,被告利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中有關答辯狀的漏洞,導制突擊舉證使訴訟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佈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有關舉證時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該問題得到緩解。

2在審覈訴訟材料的過程中,辦案法官易產生先入爲主的觀念,對於這一問題的解決有待辦案法官自身法律修養和素質的提高。如果將審前程序的法官與審判法官分開來的話,更有利於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標籤:司法考試 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