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合同6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爲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佔有使用爲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爲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爲,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爲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爲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爲有償也可爲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爲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採無過錯原則;對於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並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爲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原則上是無過錯原則;
(2)例外。以下五種合同適用過錯原則,並且實行過錯推定:贈與、委託、保管、倉儲、客運合同中的自帶物品。
二、違約行爲
1.有兩大類:
(1)第107條:實際違約。
(2)第108條: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在於:履行期限到來的不同。
2.加顧合同的階段:
(1)磋商階段:當事人無合同關係,僅存在先合同關係,若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仍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會發生違約責任,這期間,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一般拘束力,即: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後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發生預期違約。
(4)履行期限到來:實際違約。
(5)合同關係消滅後:後合同義務,即當事人雙當事人之間仍負有保密等義務。
三、違約責任形式
1.違約責任均是財產性的,所以在違約中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2.違約責任形式包括:
(1)繼續履行:
按照第110條的規定,有三種例外,即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違約方可不繼續履行非金錢債務。
①履行不能;
②債務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注意:這是僅僅是指非貨幣之債。
(2)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可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並用。
(3)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
①損害賠償金。
A.損害賠償金:對損害進行金錢賠償。
B.損害賠償金有四種:
a.根據是否具有懲罰性,分爲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損害賠償金。
b.根據是約定還是法定,分爲約定的損害賠償金(見合同法第114條)和法定的損害賠償金。
我們這裏講的損害賠償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c.損害賠償金通常有兩部分構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損失)。
例:甲出賣貨物給乙,乙轉賣給丙。乙能否如期對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甲能否對乙履行。如果甲違約,導致乙不能對丙履行。
乙的損失可能包括:
(1)爲了簽訂合同已購買原原料,現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無法生產導致原材料無任何意義,若賣掉原材料,原價與現在的市價相比,市價回落了,損失1萬元。
(2)乙爲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賃倉庫,交付了定金。
(3)爲了安排該生產,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產任務。
(4)生產後轉賣給丙,乙可賺100萬。對於間接損失的賠償限制:
a.可預見規則;
b.第119條:減輕損失義務。(不真正義務)
②違約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並用,應優先考試違約金。
對違約金的調整:
約定的違約低於造成的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原則上是補償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純粹的懲罰性民事責任。
第119條:定金規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B.雙方懲罰性是完全區別於訂金的根本特徵,而訂金具有簡單懲罰性。
例:甲爲顧客,乙爲酒樓,甲在酒樓訂了一包房,交訂金500元,如果甲當天晚上沒去,乙沒收訂金;如果甲當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訂房之事,現已無包房,乙退還甲認金500元。
C.如果雙方均未違約,定金原價返還,無需加利息。
D.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
第116條:定金與違約金不得並用,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個適用。
這裏講“不得並用”,指的是對於“同一個”違約行爲,定金與違約金不得並用。
例1:甲乙約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應沒收定金;如果甲履行遲延,應按日計算違約金若干元,後來甲的履行既遲到了三個月,且交的貨又不合作。這時,由於定金、違約金針對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爲,完全可以並用。
例2:(20xx年考題)甲交付乙定金4萬,約定一方違約時違約金6萬,後乙違約,甲最多可主張8萬。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爲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範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登記、批准的合同。
關於“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採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於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後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於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爲成立。
默示:
默示分爲有兩種:一是作爲的默示,一是不作爲的默示。這裏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於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自學考試合同 篇4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
分三種情況:
1、第44條第1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絕大多數合同均是選擇。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父親死亡時生效,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親7月15日死亡,該合同於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間6月30日訂立合同,約定:如果甲兒子結婚,就可搬進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記、批准手續的:中外合資、中外合營、轉讓專利權、轉讓商標權、抵押。
3、有些合同雖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資、中外合營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經委批准,但外經委認爲該合同屬污染項目,則該合同無效。
總結: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學考試合同 篇5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1.欺詐
2.惡意磋商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例:乙丙談判欲結成商業聯盟,甲不願乙丙聯盟以不利於己,於是提出優厚的條件,誘使乙推掉與丙的訂約機會。後甲明確告知乙不再簽訂合同,這就是惡意磋商。
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係
例1:如果甲乙之間沒有締約關係,甲通過不正當手段(如扮成清潔工等)竊取乙商業祕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如果甲乙之間有締約關係,還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2:甲去商場買東西,在買好東西準備離開或正在談價的時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傷。對商場既可追究侵權責任,又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3:乙從一地到另一地,順便穿過甲商場,結果踩着西瓜皮摔傷。只絕對甲追究侵權責任。
例4:甲乙之間談判,乙收買甲的一個員工丙而獲得甲的商業祕密。乙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締約過失;丙作爲甲的僱員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乙丙成爲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甲爲惡意蹉商,乙的損失包括:
①簽訂合同的有關費用,最信賴利益的損失。
②機會的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③履行利益的損失。這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自學考試合同 篇6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於”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纔是“非怠於”;否則,均爲“怠於”。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於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爲債權人,被告爲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爲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後,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範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併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爲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爲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爲債權人,被告爲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爲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爲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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