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考試

經濟法基礎期會考試

考試2.68W

簡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相同點與不同點。以下內容是小編爲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基礎期中考試,歡迎參考!

經濟法基礎期會考試

一、簡述題(每小題5分,共50分)

1、簡述企業的概念及特徵。

2、簡述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3、簡述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4、簡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5、何爲有限責任公司,其設立條件有哪些?

6、比較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

7、簡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8、簡述承諾的構成要件。

9、比較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

10、簡述合同終止的原因。

二、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1、A、B、C、D、E、F、G七個股東組建了某股份有限公司,A有30%的股份,B有20%的股份,C、D、E、F、G分別有10%股份。公司成立一段時間後,C覺得公司章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於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如期舉行,但F、G因故沒有參加,C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股東大會表決時,B、C、D、E均投贊成票,只有A投反對票,會議通過了C的議案。

問:(1)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是否合法,爲什麼?

(3)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是否有效,爲什麼?

答:(1)合法。股份公司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C持有10%的股份,故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3分)

(3)不合法。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本案中,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股份佔80%,其中B、C、D、E同意,他們的股份佔50%,A

反對且持有30%的股份,這樣,B、C、D、E所持股份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爲50/80=63%,少於公司法所要求的67%,故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2、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築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價格表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並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進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覆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願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後。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並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於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爲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覆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是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具備內容具體確定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具備訂立合同的`數量、價格、標的物品種、質量、交貨方式等主要條款,並表明了經乙公司同意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覆的函件不構成承諾。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本題中,乙公司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因此不構成承諾,應爲新要約。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本題中,乙公司7月25日發出的要約中已經確定了承諾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該要約是不得銷的。

三、論述題(20分)

根據責任形式和出資方式,企業可以分爲哪些類型?你如果準備創業,將選擇怎樣的企業類型,並說明理由。(要求不少於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