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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有哪些程序呢

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權利請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那麼,撤銷婚姻有哪些程序呢?下面,爲您詳細介紹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

撤銷婚姻有哪些程序呢

一、可撤銷婚姻的啓動機關

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不能主動介入可撤銷婚姻案件。原因是對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雖因受脅迫而違背了其真實意願,但結婚後雙方可能會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銷婚姻,若國家法定婚姻管理機關主動介入,必將侵犯雙方的婚姻自主權並影響大量家庭關係的穩定。

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

能夠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均不能申請撤銷該婚姻。

三、可撤銷婚姻的程序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撤銷婚姻的程序有兩種。

一種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

第二種是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四、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效: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對於該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1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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