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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解釋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願履行這協助的義務。這時,如果法院的離婚判決中也沒有涉及到探望權的問題,當事人能否單獨就探望權再次向法院起訴呢?最高院就這一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解釋

那麼,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權作出判決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另一方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對這一特殊問題該怎麼採取強制措施?能否對被探望人採取強制措施(如將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處等)?回答是否定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就有可能被法院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標籤:婚姻法 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