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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說明

婚姻法:事實婚姻

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說明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存在,將不利於我國婚姻質量的提高不利於優生優育工作的開展,它將不可避免地爲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會條件成熟,就應在法律上徹底消除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

3、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關於離婚的兩個合法途徑

離婚的兩個合法途徑

途徑一: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議離婚或者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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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願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離婚的'途徑有二種:

一、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覈准頒發離婚證;

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導致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

一、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覈准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由此可見,解除婚姻關係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並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