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什麼是股權激勵和股權激勵的特點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爲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現階段,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權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權模式、業績股票激勵模式和虛擬股票模式等。

什麼是股權激勵和股權激勵的特點
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爲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烽火獵頭資深專家認爲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爲。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著名學者及企業家郭凡生先生曾經說過:股權激勵不是分老闆的股份,也不是分老闆兜裏的錢,而是通過一種制度,激勵員工創造更多的利潤,讓員工幹企業的活像幹自己的活一樣努力。

股權激勵的特點

首先,從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除了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來實行的。與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更加靈活、多樣。除股權形式外,還可以是非股權形式激勵,如虛擬股票、增值權、利潤分享計劃、長期福利計劃等。

其次,從股權激勵的對象來講,由於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往往侷限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普通員工難於享受到股權激勵的好處。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因此,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需要注意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的股東人數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有的公司爲了規避公司法的規定,採取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設立投資公司的方式,委託持股和信託持股在公司上市的時候會面臨法律上的障礙,而設立投資公司時,最終的`股東數量也不能超過200人。

最後,從股權激勵的效果來講,一方面由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流通性較差,股權激勵的價值不能通過公開的證券交易市場實現;另一方面,由於股權在證券一、二級市場上的巨大差價,非上市公司股權在公司上市以後將成倍增值,給激勵對象帶來很大的經濟收益。因此,對非上市公司來講,如果公司並不打算上市,則股權激勵的效果可能不夠理想;但是,如果公司具有較好的上市前景,股權激勵會有更好的效果。

案例2:風險投資中的股權激勵

某文化創意公司,投資者和原股東對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動漫產品估價存在較大的差距,爲此,雙方約定:投資者以3,000萬元現金增資,佔公司30%的股份;若公司第二年利潤達到3,000萬元,投資者向原股東無償轉讓10%的股份。

一般來講,股權激勵應該由公司或者大股東對經營者或者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激勵的。但是,在風險投資中,根據投資機構與原有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達到協議約定的要求,投資機構應當無償地向公司經營者轉讓部分股份。由於公司經營者往往就是大股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造成作爲小股東的風險投資機構向作爲經營者的大股東實施股權激勵的現象。

股權激勵的相關司法

1、人數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爲1-50人。假設有限責任公司以直接持股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受激勵的人數將非常有限。

2、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的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否有股東願意出讓股權以及是否能獲得其他股東的過半數通過將成爲股權轉讓要先解決的問題。

3、公司增資:從股權的來源看,還有一種方式是激勵員工對增加的出資進行認繳從而獲得股權。如果是這種方式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增資會稀釋原股東的股權,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改變原股東間的利益格局,因此原股東不會非常青睞於這種方式。

4、股權回購: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的異議股東在滿足相應條件時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但沒有諸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份對員工實行獎勵的條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回購條款是爲相對弱勢的股東權益而設置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成爲股權回購的主體目前有爭議,從鼓勵交易的角度看,有以下的司法實踐觀點(提示:實踐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觀點):《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中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具有該條規定的三項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義務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並非規定公司只能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以及除此之外不得回購公司其他股東的股權。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並無禁止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不違反有關注冊資本維持的基本原則,也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基礎上與股東約定回購情形。

基於上述的原因,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爲虛擬股激勵。虛擬股是指公司給予員工一定分紅權,不需要員工出資,員工也不享有虛擬股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當員工滿足兌現條件時,員工以現金方式獲得其擁有虛擬股的分紅在賬面增值的部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虛擬股實質上與股權本身無關,而是對員工的一種獎勵。

標籤:激勵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