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文本製作若干規定
公證書文本製作若干規定1
爲提高本處公證事項的審批效率和質量,制定本規定。
一、公證事項審批權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公證處主任指定的公證員負責行使。
二、審批人員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及司法部、司法廳的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履行審批職責。審批人員應高度樹立公證質量意識,嚴格把關,預防各類差錯,杜絕錯證的出現。
三、審批人員審批公證事項時,應着重審覈以下內容:
(一)據以出證的證據是否充分,證據材料能否反映所證明的事實;
(二)證明內容和申請被公證的文書是否合法;
(三)依法應履行的審批或登記程序是否已經履行;
(四)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五)承辦人員的公證活動是否符合公證程序
(六)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完善,文字足否準確,簽字、印鑑是否齊全
(七)公證書格式是否符合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公證證詞是否正確。
四、審批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處對外服務承諾的期限履行審批職責。特急件、急件審批時間爲自承辦人員將公證卷宗送交審批人之時起半個工作日,普件爲一個工作日。遇重大、疑難、新型、批量的公證案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無法審批完成的,應上報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審批延期。需提請公證業務委員會討論的.公證事項,應及時書面提請討論。
審批人員在規定的審批時間內應審批而未審批的,逾期一次扣5元,累計三次扣100元。
由於審批人員的過錯導致公證質量不合格,適用過錯賠償和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公證書文本製作若干規定2
爲規範本處依法行使公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執業紀律,切實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處及本處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進行賠償的,應依照《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進行賠償。
二、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的賠償情形
(一)公證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製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過錯行爲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過錯賠償的程序
(一)由賠償請求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處提出書面賠償請求,並提供有關書面憑證及依據;
(二)本處在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後的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賠償的決定;
(三)在本處作出賠償的決定後,應賠償的金額由本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後確定,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賠償的金額的支付,應在簽訂書面協議後的3天內完成。
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對本處作出的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告知賠償請求人通過訴訟解決。
四、因當事人的行爲致使本規定“二”中所述情形發生的,本處不負有賠償責任。
五、過錯責任的認定
(一)當本處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後,由處主任會議集體審定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1、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製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
2、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
3、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
4、因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過錯行爲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
5、公證卷宗滅失。
因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導致上列情形發生的,不應追究責任。但因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審批人員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審查不嚴造成的除外。
六、過錯責任劃分的標準
(一)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真實性的,由具體調查的公證人員或親自調查的`公證員負責;
(二)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辦公證員承辦的,由具體承辦的主辦公證員承擔全部責任;如該公證報經審批出證的,由具體承辦的公證員(包括主辦公證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公證書,由研究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四)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製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由前列各崗位的具體公證人員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五)公證卷宗滅失,歸檔前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最後一個收到卷宗的公證人員負責,歸檔後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接收卷宗的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七、過錯責任處理原則根據過錯的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和後果,以及責任人的認識採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八、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差錯的,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九、因主觀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過錯,應給予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十、過錯責任確認、劃分應在過錯發現後5日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應在過錯責任確認後的5日內作出。
十一、因過錯而支付給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本處有權向責任人部分或全額追償。
十二、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確認、劃分、處理決定、追償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確認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10日內,可向處主任會議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執行。
十三、處主任會議應在接到被處理人員申訴後15日內予以複議,並將複議結果答覆申訴人。
十四、本規定由本處全體公證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生效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公證書文本製作若干規定3
爲提高公證翻譯工作效率,確保公證文書及被證明文書的翻譯質量,制定本規定。
一、公證翻譯應嚴格按照司法部規定的翻譯格式翻譯各種公證文書,無規定格式的文書,應力求做到譯文的語法、表述、用詞準確無誤。
二、翻譯人員應做到認真細緻,防止差錯。翻譯人員發現被翻譯文書的中文有差錯應及時通知承辦人員予以更正。
三、當事人要求翻譯外文名或增加別名的,翻譯人員應根據主辦公證員或審批人的'出證意見翻譯。
翻譯工作日
(一)高校成績單、判決書、調解書、審計報告等字數多、內容複雜的被證明文書,經接待人員徵求翻譯人員意見後,確定翻譯工作日,並可根據情況,在出證之前提前翻譯;
(二)英文翻譯爲半個工作日;
(三)小語種翻譯爲一個工作日;
(四)翻譯人員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難以完成的,應報部門分管領導批准,並及時通知審批人或主辦公證員。
四、翻譯人員應做好各種小語種譯文中的數字、日期、性別、姓名的校對工作,發現差錯應及時通知本處委託的翻譯機構更正並做好每次的糾錯記錄。
五、因翻譯差錯發現一次扣5元,累計3次扣lOO元。因翻譯人員的過錯未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翻譯任務,導致對外承諾期限不能兌現一次扣100元,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崗或解聘處理。
六、因本處翻譯人員的翻譯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並引起索賠的,按本處制定的錯證索賠及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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