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鑑定的性質是醫學鑑定,它運用了法學,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它的鑑定部門是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鑑定的作用是作爲處罰的法定依據或者是訴訟中的證據。對於誰來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於瞭解誰來做醫療事故的鑑定有一定幫助。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專家鑑定組人數爲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制度自1987年確立,到2002年國務院頒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逐漸形成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中華醫學會負責組織鑑定的基本體系。15年來,該《條例》頗受爭議。
醫學界和衛生界認爲:認定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應當由法定鑑定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法醫只能就外傷的原因和程度等做出鑑定。同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制度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已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鑑定組織與體系。如果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種多年形成的組織必然解散,15年的 “經驗”也就壽終正寢。
但司法界和社會其他各界則認爲: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不公正,醫學會鑑定受衛生行政部門干涉,無法保證公正鑑定。尤其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如屍檢、傷殘等級鑑定等屬於法醫類鑑定範圍”,造成了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間的衝突。
專家表示,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該法對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這其中一直備受詬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再一次被置於生死路口。面臨同樣命運的,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它的存廢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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